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6年临时股东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于2006年12月15日上午9.00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参加本次现场会议并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2 人,共持有公司 142,750,639 股有效表决权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91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表决的非流通股股东代表1人,持有公司142,749.600股有效表决权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91% ;参加现场会议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及授权代表 1人,持有公司1,039 股有效表决权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29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一)本次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和购买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定,本次股东会议所审议的议案须经参加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本次现场会议表决结果
现场表决结果: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陈远玲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12月16日
股票代码:600215 股票简称:S长经开 编号:2006-035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
3、公司将尽快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复牌具体时间详见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于2006年12月15日下午1:30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一、会议的出席情况
公司总股本357,717,600股,其中流通股股份总数214,968,000股。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4186人,代表股份205,407,0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57.42%;其中,流通股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4185人,代表股份 62,657,4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7.52 %,占流通股股份总数的29.15%。
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股东中:
1、参加现场会议表决的非流通股股东代表1人,持有公司142,749,600股有效表决权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和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39.91% 和100%;
2、参加现场会议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及授权代表888人,持有公司8,653,945股有效表决权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和流通股股份总数的比例分别为2.42%和4.03%。
3、参加网络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3297人,共持有公司54,003,545 股有效表决权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及社会流通股股份总数的比例分别为15.1%和25.12%。
二、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投票表决结果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本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单位: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规定,经全体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全体参加表决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通过。
(二)参加表决的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和表决情况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陈远玲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