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CDMA手机事项公告
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以及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联通华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华盛”)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中国联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运营公司”)持有99.5%股权的公司。其贵州分公司自2005年10月以来一直向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集团”)的贵州分公司出售CDMA手机。截至2006年11月30日,根据本公司及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红筹公司”)分别所适用的上市规则,上述交易无需进行披露。据估计,至2006年12月31日,该交易的交易金额根据联通红筹公司所适用的上市规则需要予以披露,因此本公司同步披露如下:
联通华盛根据双方之间的销售协议向联通集团出售CDMA移动手机。该等手机将由联通华盛根据联通集团向联通华盛不时提供的书面通知(其中指明所需CDMA移动手机的数量、型号及价格以及交付时间),交付予联通集团指定的收货人。
该交易的交易价格为前述书面通知所载的总金额。CDMA手机的售价是根据各项因素确定的,包括但不限于联通华盛购入用作销售的手机成本以及将该等手机分销于联通集团指定的收货人的成本。
协议各方将于每月的10日前确认销售的实际金额,联通集团根据确认的结果于该月的30日(2月份除外,该月份的付款日为该月的最后一日)将所同意的有关款项转入联通华盛所指定的银行帐户。
上述交易的有效期为3年,即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截至2006年、2007年及2008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各年,该交易涉及的总代价分别不得超过上限人民币8,500万元、人民币14,000万元及人民币18,000万元。上述上限乃根据联通华盛与联通集团之间的过往销售量、联通华盛购入供转售给联通集团的估计手机成本以及将该等手机分销于联通集团指定的收货人的估计成本而估算。
本公司相信,该协议有助联通华盛进一步开发及扩展CDMA移动手机买卖业务,以及扩阔联通红筹公司的收入基础。联通红筹公司预计将能从CDMA移动手机供应商取得更多折扣,并将能受惠于经扩大CDMA移动手机买卖业务的规模经济效益。
特此公告
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050 证券简称:中国联通 编号:临时2006-040
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公 告
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中国联通(BVI)有限公司控股的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公布了其2006年11月份统计期内业务发展数据表,详情如下:
注:1、2006年10月份及2006年11月份中的所有累计到达数分别截至2006年10月31日24:00及2006年11月30日24:00。
2、 2006年11月份的所有累计净增数和累计通话时长的统计周期为2006年1月1日0:00至2006年11月30日24:00。
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