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027董事会公告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近日,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航天科工”)通过非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言论,涉及诸多具体事项与事实不符,相关事实已经在2006年12月14日的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通信”或“公司”)董事会公告(2006-027号)中作了整体阐述,为了进一步澄清事实,现对14日公告作进一步阐述,特做以下公告:
一、《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六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的规定,明确了当公司股东对公司章程的理解有歧义时,公司董事会行使解释权的职责和权利。
二、据了解,航天科工所指“公司原任董事会秘书于2006年11月3日签收相关文件”的情况,公司原任董秘在接受主管部门的正式询问时,做了详尽说明,并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确认。当有关机关因调查整个事件真实情况而需要该主管部门提交补充证据时,整个事件真实情况自然会让公众知悉。
三、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时,就“收到航天科工关于提请召开航天通信200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和相关提案”一事,公司监事会仍未正式通知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通过其他途径对该事有所了解,但具体详情不知。但有一点可以明确的是,公司2006年11月17日的董事会会议上,并未有航天科工的授权董事、公司监事对董事会提及“监事会收到航天科工正式函件”一事。
四、《公司章程》第48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根据本条规定,公司股东须在董事会、监事会均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不履行召集临时股东职责时,才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而现在的情况是,在公司董事会已经作出决议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已公告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情况下,大股东仍决定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这是不经任何法定程序否决董事会合法有效决议的行为,侵犯了公司、董事会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公司股东可以查阅2006年11月18日公司董事会四届二十六次会议的决议公告,再做出“董事会在11月3日至11月17日间召开的两次董事会会议是否讨论了临时股东大会召开事宜”的结论。
六、根据《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界定其内容是否属于股东大会职权应当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来界定,就航天科工提出的提案,公司董事会已经按规定程序在规定时间内与其以函件往来的形式进行磋商。
七、2006年11月28日,航天科工以补充提案形式发出的函件中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航天通信章程之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属于股东大会职权”。公司董事会认为,根据《公司章程》第40条第十一项“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之规定,股东大会有权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进行年度审计并决定审计费用,而公司董事会第四届26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聘请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陈鹏飞同志进行离任审计的议案》(以下简称“离任审计议案”)所确定的审计事项为专项内部审计,不属于航天科工所言的属于股东大会职权,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70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聘用前述专项内部审计事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未越权。
八、根据《公司章程》,本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项属于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因此在本公司董事会于2006年11月13日提交给各位董事的《会议通知》中早已列明了该议案,留有合理的时间给各位董事做合理的沟通并审议。但在公司于2006年11月17日召开的董事会上,包括监事会人员、主管部门的代表及见证律师一并列席了董事会。作为航天科工的授权董事如期出席,参与记名表决,并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该授权董事并在其明确作为大股东代表身份的情况下做了如下发言: “我代表大股东说几句:┅┅,第二个议案,离任审计,同意。是合法的,只要是第三方我们认为都是可以的,而且听说鹏城会计师事务所业绩排名是全国第二名,业绩较好,都同意”。但是至于贵公司的派出董事,在前述合理时间内为何未向贵公司做合理沟通,相隔10天全盘推翻,引发如今这前后不一的局面,我公司董事会不得而知。此外,公司董事会于2006年12月5日发布的《董事会决议修正公告》,公司董事会是应有关部门的要求而做出的,表决修正结果并不影响该议案的通过。
九、在公司董事会已就航天科工所有提案做出合法、有效回应的情况下,航天科工仍就同一事项再次致函公司监事会,作为同为公司内部机构的公司监事会当然无须就同一事项重复作出回应。
希望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积极参加公司于2007年1月7日合法召集和主持的航天通信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自身的权利。
特此公告。
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6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