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对恒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集团”)的诉讼
公司在上海建筑材料(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建材集团”)的支持和帮助下,与各债权人已签署了书面和解文件,由建材集团出资偿付或通过公司偿付243,855,206.36元,清偿了693,401,520.37元的金融类债务与金融类相关的债务。其中公司为解除为恒通集团及其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提供担保而形成的或有债务的担保责任,代恒通集团及其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偿付了合计人民币114974077.72元。
为此,公司于2006年12月8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对恒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归还代偿资金共计人民币114974077.72元。经法院调解,公司于2006年12月12日收到法院的(2006)沪一中民三(商)初第262号民事调解书,其主要内容为:1、被告恒通集团对公司的诉请事由无异议,确认实欠人民币114974077.72元;2、恒通集团承诺将立即归还上述欠款;3、由恒通集团承担案件受理费584880元。
由于恒通集团未兑现其承诺,公司于2006年12月13日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2006年12月20日公司收到法院案号为(2006)沪一中执第1137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裁定)。主要内容:1、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领债权申请执行凭证,本院予以准许。截止2006年12月,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欠款人民币114974077.72元和利息及依法应支付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4880元。
2、上述债权申请执行凭证[(2006)沪一中债申执字第148号]为申请执行的权利凭证,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本凭证向本院申请执行。
3、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因涉案众多,现已停止经营,且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沪一中民三(商)初第262号民事调解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公司将依据《债权申请执行凭证》赋予的权力,继续追偿上述欠款。
二、公司全资子公司恒通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电气”)对恒通集团及其子公司的诉讼
恒通电气(原告)曾于2006年11月2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恒通集团(被告),要求:1、判令被告返还其通过珠海恒通电能仪表销售公司(原珠海经济特区恒通电讯实业公司,以下简称:销售公司)所占用之资金707,849.17元,判令被告作为销售公司的清算责任人在销售公司清算资产范围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判令被告返还其通过珠海恒通电能仪表公司(以下简称:仪表公司)所占用之资金4,299,731.00元,判令被告作为仪表公司的清算责任人在销售公司清算资产范围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于2006年11月11日开庭审理此案。公司于2006年12月10日收到法院(2006)闵民二(商)初字第3035号、(2006)闵民二(商)初字第27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1、被告恒通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对销售公司进行清算,并以清算的资产清偿销售公司结欠恒通电气的债务707,849.17元;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恒通集团承担。2、被告恒通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对仪表公司进行清算,并以清算的资产清偿仪表公司结欠恒通电气的债务4,299,731元;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恒通集团承担。
特此公告。
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