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投控股”)为使其拥有的长春经开非流通股股份取得上市流通权,采取“重大资产重组+送股”的组合方式向全体流通股股东执行对价安排。其中,股票对价包括以下内容:
流通A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A股股票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3.0股股票。
2、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2006年12月25日。
3、对价股票上市流通日:2006年12月 27日。
4、2006年12月 27日公司A股股票复牌,股票简称由“S长经开”变更为“长春经开”,证券代码“600215”保持不变。
5、2006年12月27日当日公司A股股票不计算除权参考价、不设涨跌幅限制、不纳入指数计算。
一、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春经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经公司2006年12月15日召开的2006年度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复情况
2006年12月5日收到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吉国资发产权[2006]254号),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获得吉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
三、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要点
(一)对价执行安排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投控股”)为使其拥有的长春经开非流通股股份取得上市流通权,采取“重大资产重组+送股”的组合方式向全体流通股股东执行对价安排。
1、重大资产重组: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与重大资产重组相结合,通过注入优质资产,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改善公司财务状况作为对价安排内容之一。内容为:公司与东南公司签署了《资产出售协议》,与开发区国资委签署了《资产购买协议》、与管委会签署了《电力资产交还协议》、《土地委托开发协议》(具体内容请参见2006年11月24日,本公司公告的《长春经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
2、股票对价安排:非流通股股东创投控股同意按其持有的股份比例向A股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以换取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的A股市场上市流通权。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A股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A股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3.0股股票,非流通股股东共计向流通A股股东支付64,490,400股股票。
对价安排执行完毕后,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二)支付对价的对象和范围:截至2006年12月25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流通A股股东。
(三)非流通股股东承诺事项
非流通股股东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做出如下承诺:S长经开非流通股股东创投控股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至少在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长春经开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5%,在24个月内不超过10%。
四、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具体实施日期
1、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2006年12月25日。
2、2006年12月27日,公司A股股票复牌,全天交易。公司A股股票简称由“S长经开”变更为“长春经开”。
3、对价股票上市流通日:2006年12月27日。
4、2006年12月 27日当日,公司A股股票不计算除权参考价、不设涨跌幅限制、不纳入指数计算。
五、对价支付对象
2006年12月 25日日终,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A股股东。
六、股票对价支付实施办法
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A股股东支付的股票,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计算机网络,根据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A股股东持股数,按比例自动计入账号。每位流通A股股东按所获对价股票比例计算后不足一股的部分即余股的处理方法,按照现行的送股处理方式进行。即:(1)每个账户持股数乘以所获对价股票比例,尾数保留8位小数;(2)将所有账户按照尾数从大到小的顺序进位(尾数相同则随机排序),直至每一个账户增加的股数加总得到的股份总数与非流通股股东所支付的股票对价总数完全一致。
七、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不变。公司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因本公司实施了资产重组事项而发生相应变化。
八、方案实施前后股权结构变化
单位:股
九、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的具体情况
十、有限售条件股份可上市流通预计时间表
十一、其他事项
联系方式:热线电话:(0431)84644225
传 真:(0431)84630809
十二、备查文件
1、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2、吉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
3、公司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决议及公告
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意见书
5、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意见书
6、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函
特此公告。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