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大昆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A股市场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
表决结果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亦无新增提案情况;
●公司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前,尚需取得商务部的批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将于完成有关审批程序后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
●2006年12月22日后公司股票继续停牌,公司股票复牌时间安排详见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06年12月22日13:00
网络投票时间:2006年12月20日、12月21日和12月22日(每日9:30-11:30、13:00-15:00)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2、会议召集人:交大昆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与董事会征集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主持:公司副董事长张汉荣先生
5、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A股总股本180,007,400股,其中流通股A股股份总数60,000,000股。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95人,代表股份139,832,284股,占公司A股股份总数的77.68%。
1、非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参加表决的非流通股A股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120,007,400股,占公司A股股份总数的66.67%。
2、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参加表决的流通股A股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92人,代表股份19,824,884股,占公司A股流通股股份总数的33.04%,占公司A股股份总数的11.01%。
(1)参加现场投票的A股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757400股,占公司A股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26%,占公司A股股份总数的0.42%。
(2)参加网络投票的A股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88人,代表股份19,067,484股,占公司A股流通股股份总数的31.78%,占公司A股股份总数的10.5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相关人员、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交大昆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以下简称“《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39,832,284股,其中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为19,824,884股。表决结果如下: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作为需要流通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议案,除已获得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已获得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获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有效表决通过。
四、参加表决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及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表决情况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由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杨映川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贵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交大昆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A股市场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交大昆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 年12月25日
证券代码: A股600806 证券简称:S交科技 公告编号:临2006-034
交大昆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否决的提案:董事会提出的《关于交大昆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转增比例为10转增1.4285股);
本次会议没有修改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
1、召开时间和地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6年12月22日上午9:00在中国云南省昆明市本公司第一会议室召开。
2、召开方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方式。
3、召集人和主持人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副董事长张汉荣先生主持,公司的股东、股东代表、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
4、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交易规则》、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06年11月22日,截至12月2日下午5:30公司收到的回复计算,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83,725,398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74.99%;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理人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20,309,400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49.10%。
2、非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非流通股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20,007,400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48.98%。
3、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流通股股东(代理人)2人,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02,000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0.12%。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共二项议案,股东以书面投票方式对各项议案逐项进行表决。
1、本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关于交大昆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转增比例为10转增1.4285股);
同意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0%;反对120,309,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的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的0%。
其中:非流通股赞成0股,反对120,007,400股,弃权0股;
流通股赞成0股,反对302,000股,弃权0股
2、本公司股东西安交通大学产业(集团)总公司提出《关于交大昆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转增比例为10转增1.5606股)。
同意120,30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99.99%;反对8,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的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的0%。
其中:非流通股赞成120,007,4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流通股赞成294,000股,反对8,000股,弃权0股
五、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嘉源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由该所杨映川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
交大昆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2、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票;
3、法律意见书。
交大昆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
交大昆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交大昆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受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律师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06年11月7日,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及关于召开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公告。
2006年11月16日,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关于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对公司股东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临时提案进行了公告。
2006年12月22日上午9时,本次股东大会依前述通知所述,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受公司董事长委托,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张汉荣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5名,所持有公司股份共计120,309,4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9.1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合法资格。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依法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两项议案,第一项议案为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转增比例为10转增1.4285股),第二项议案为公司股东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转增比例为10转增1.5606股)。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本所律师、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公司监事参加了表决票的清点,据清点人代表在清点后当场公布的表决结果,第一项议案的有效赞成票为0票、反对票为120,309,400票、弃权票为0票,第二项议案的有效赞成票为120,301,400票、反对票为8,000票、弃权票为0票,大会主持人宣布第一项议案未获通过、第二项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杨映川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