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五次会议审议。新税法将“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总体税制改革精神一以贯之,完成了适用范围、税率、扣除标准、优惠政策的“四个统一”,标志着我国税制进一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透明化。
新税法的最大亮点是与国际接轨。以民法中定义的企业法人为纳税人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而我国则按不同的资金来源,实行不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形成了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两类公司所得税纳税人,并实行不同的税收待遇。比如,我国现行所得税,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是以法人为纳税人,对内资企业则以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其实质上是不区分法人和非法人的。这既不符合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也违反了税收中性原则。
“以法人组织为纳税人”,将纳税人的范围确定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不仅有利于更加规范、科学、合理地确定企业纳税义务,也符合世贸组织原则和我国法律。我国《民法通则》把民事主体划分为法人和自然人,相应设立法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不仅符合法理依据,而且涵盖了所有的纳税人,更为科学和规范,也更为公平。
区域优惠为主向产业优惠为主的转变,同样体现了与国际接轨。根椐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国民待遇原则要求相关成员给予境外服务提供者不低于境内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WTO并不禁止任何成员给予境外服务提供者高于境内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即超国民待遇。换句话说,给予外资一定优惠并不与WTO原则相冲突。
但是,WTO对这种优惠本身是有要求的,区域优惠就是WTO所反对的。WTO主张一国对外贸易法规要具有全国的统一性,贸易制度要具有较高的透明度,反对利用地区差别实行倾销或补贴。因而,我国实行的区域优惠不符合WTO的基本精神,而产业优惠则与WTO原则不产生任何冲突,包括美国在内的许多发达国家的税收优惠大多采用的就是产业优惠。我国将税收优惠转为以产生为主,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趋于一致,有利于更多的国家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国家地位。
同时,实行产业优惠有利于缓解外资过于集中于东部沿海地区和劳动密集型产业的现状。区域优惠导致经济欠发达地区引资成本过高,有时甚至不得不突破法律和政策限制,向外资提供优惠政策,这使外资在我国的布局严重失衡。同时,导致劳动密集型外资企业大量进入,而对于国家需要优先发展的产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的引导力不强,实行产业优惠为主正好可以解决这些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