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对浙江天堂硅谷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堂硅谷")诉杭州临安申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光贸易")股权纠纷一案,申光贸易因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详细情况已于2006年6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进行了公告),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件已审理完毕,公司于2006年12月22日接到大股东申光贸易送达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浙民二终字第204号)。
二、法院判令结果如下: 30日内,申光贸易将其持有的2313073.958股本公司股份过户到天堂硅谷名下;30日内,申光贸易支付给天堂硅谷2002年度、2004年度上述股份应享受的本公司现金分红款844931.50元;申光贸易承担相关诉讼费用177880.20元。
三、上述事项不会对本公司生产、经营、财务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会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判决后执行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浙民二终字第204号。
特此公告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6年12月25日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鑫富药业
股票代码:002019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杭州临安申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住所:浙江省临安市太湖源镇南庄
通讯地址:浙江省临安市太湖源镇南庄
股份变动:减少
签署日期: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临安博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临安市玲珑经济开发区
通讯地址:临安市玲珑经济开发区
股份变动:减少
签署日期: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吴彩莲
住所:浙江省临安市
通讯地址:浙江省临安市锦城镇鑫富药业综合办公楼
股份变动:减少
签署日期: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林关羽先生
住所:浙江省临安市
通讯地址:浙江省临安市锦城镇鑫富药业综合办公楼
股份变动:不变
签署日期: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特别提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鑫富药业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鑫富药业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无需获得政府部门的批准。
第一节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申光贸易 指 杭州临安申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博联技术 指 临安博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天堂硅谷 指 浙江天堂硅谷创业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 指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 杭州临安申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过生良
注册资本:人民币1500万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1852002624
企业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对旅游、证券项目的投资;机电产品、五金、日用百货销售。
经营期限:2002年3月5日至2007年3月24日
税务登记证号:330124143751450
股东名称:1、过鑫富持股90%;2、过生良持股10%。
通讯方式:浙江省临安市太湖源镇南庄
(二)临安博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临安市玲珑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方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400万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1852002670
企业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生物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
经营期限:2002年11月18日至2012年3月26日
税务登记证号:330124730904757
股东名称:1、过鑫富持股53%;2、王莹持股40%;孟庆梅持股7%。
通讯方式:临安市玲珑经济开发区
(三)吴彩莲女士
国籍:中国国籍,
通讯地址:浙江省临安市锦城镇鑫富药业综合办公楼
没有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等;
(四)林关羽先生
国籍:中国国籍,
通讯地址:浙江省临安市锦城镇鑫富药业综合办公楼
没有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等;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的基本情况
1、杭州临安申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2、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三、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情况。
四、本次权益变动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在股权、资产、业务、高级管理人员等方面的关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产权及控制关系如下:
本报告书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临安申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和临安博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为企业法人,在资产、业务等方面分别独立,均受过鑫富先生实际控制,吴彩莲女士是过鑫富先生的配偶,林关羽先生是吴彩莲女士妹妹的配偶,构成一致行动人,鑫富药业实际控制人为过鑫富先生,男,44岁,浙江省临安市人。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减持目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判令30日内申光贸易将其持有的2313074股本公司股份过户到天堂硅谷名下(2006浙民二终字第204号)。
9、10、11、12月博联技术共计卖出公司挂牌交易的股份共计1,065,596股,占公司全部股份的1.56%,并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公司股份。
9、10月吴彩莲女士卖出公司挂牌交易的股份共计347900股,占公司全部股份的0.51%,并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公司股份。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基本情况
2005年8月12日,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临安申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临安博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吴彩莲女士、林关羽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5.64%,其中申光贸易持有限制性流通股21186750股,并承诺: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60个月内,在任何价位均不上市交易;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若公司股票在连续5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未能达到或超过22元/股,即使在前述承诺期满后的12个月内也不上市交易。期间若公司发生派息、送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前述承诺的公司股价作除权除息处理。博联技术持有限制性流通股1998750股,并承诺: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2006年8月12日,博联技术持有流通股1998750股获得上市流通,吴彩莲女士3412500股获得上市流通,林关羽先生3412500股获得上市流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浙民二终字第204号),2006年12月13日,法院判决:自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申光贸易将其持有的2313074股本公司股份过户到天堂硅谷名下,向天堂硅谷支付2002年和2004年度合计现金分红款844931.50元,承担相关诉讼费用177880.20元。
本次权益变动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临安申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临安博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吴彩莲女士、林关羽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5.64%,本次权益变动之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4,249,680占公司总股份的50.18%,股权变化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5.46%,已达到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的规定比例,其中法院已判决尚未办理完毕过户手续的申光贸易持有的限制性流通股共计2313074股,占公司股份的3.39%;博联技术于2006年9月、10月、11月、12月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减持公司流通股1,065,596股,占全部股份1.56%;吴彩莲女士2006年9月、10月合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减持公司流通股347900股,占全部股份0.51%,法院判决部分股份完成转让后,申光贸易持有的限制性流通股18873676股,占公司全部股份的27.65%,博联技术持有933154股, 占公司全部股份的1.37%,吴彩莲女士持有4449100股,占公司全部股份的6.52%,林关羽先生持股未发生变化。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共计卖出公司挂牌交易的股份共计1,413,496股,占鑫富药业全部股份的2.07%,无买入股份情形。
一、每月买卖股份数量
1、2006年9月,博联技术共计卖出公司流通股份669968股;吴彩莲女士卖出公司流通股份37500股。
2、2006年10月, 博联技术共计卖出公司流通股份250897股,吴彩莲女士卖出公司流通股份310400股。
3、2006年11月, 博联技术共计卖出公司流通股份14400股。
4、2006年12月, 博联技术共计卖出公司流通股份130331股。
二、交易价格区间
博联技术和吴彩莲女士卖出公司上述股份的价格区间为8.39元-10.33元。
三、实际控制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有关实际控制人均未买卖公司的股票。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杭州临安申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过生良
杭州临安申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2006年12月2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临安博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方林
临安博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2006年12月2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吴彩莲
2006年12月2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林关羽
2006年12月25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2、公司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浙民二终字第204号)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名: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名:
日期:2006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