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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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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掀起证券“打非”新高潮
    东盛科技股价上涨影响索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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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否同时引入集团诉讼与团体诉讼
    基金评级应当具有个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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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盛科技股价上涨影响索赔吗
    2006年12月2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周维权在线值班嘉宾

      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

      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主任

      高级合伙人 薛洪增律师

      律师简介:持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现任石家庄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金融证券保险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主要从事证券、投资、公司治理、投资者权益维护等法律服务。

      □薛洪增

      

      在本周值班过程中,有不少股民询问东盛科技民事赔偿案一事。比如,南京宋先生在咨询中提到,他于2006年9月4日以均价10.37元买入东盛科技2000股,又于2006年11月8日以均价6.76元买入东盛科技3700股。但现在东盛科技的股价又涨上来了,宋先生想知道自己受到的损失还能获得赔偿吗?对于这一问题,也是不少投资者所关注的,在此一并作出解答,供投资者参考。

      股价涨跌可能影响赔偿

      东盛科技(600771)股价的上涨可能会冲减前期股价下跌的损失,所以你对股价上涨可能会影响民事赔偿索赔的担心也具有普遍性。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被揭露后,其股价都会大幅下跌,就像东盛科技这样,公司股价下跌到一定程度后有所上涨也是可能的。但在证券民事赔偿的诉讼过程中,投资者因虚假陈述所遭受的投资损失必须是确定的、可以计算的。为了解决虚假陈述揭露后,投资者继续持有该股票时其投资损失确定问题以及虚假陈述因素对该公司股价的影响程度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司法解释时就已经考虑到这些因素。

      基准日确定成为关键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投资者的投资损失跟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以及基准日的确定有关系。投资者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卖出股票造成损失的,视为投资者的投资损失跟虚假陈述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该投资损失不属于赔偿范围;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其以后买入股票,并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其以后、基准日及以前卖出股票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平均价格与实际卖出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股票数量计算;投资者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者仍持有该股票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平均价格与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者所持股票数量计算。

      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中可以看出,在基准日之前卖出东盛科技股票的,该股股价的上涨可能会冲减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但在基准日及其以后,东盛科技股价的涨跌跟投资者因虚假陈述而造成的投资损失计算之间没有必然联系,无论是继续持有该股票还是卖出该股票,无论该股票继续下跌还是回涨到虚假陈述揭露之前的价位,都不会对投资者参加索赔或者投资差额损失的计算产生任何影响。

      投资者可作好诉讼准备

      在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中,投资者投资损失的计算,跟虚假陈述实施日、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以及基准日的确定有很大关系。这些时间点的确定,虽然都包含在以往公开的信息中,但最终还有赖于中国证监会对该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事实的认定。2006年11月6日,东盛科技公告中国证监会青海证监局因该公司涉嫌证券违法违规对其立案调查之后,中国证监会至今未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目前对东盛科技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条件目前尚不具备。但根据法律规定和以往证券民事诉讼的经验,因购买东盛科技股票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可以到证券公司打印证券交易详单(加盖证券公司印章)、同时准备好身份证复印件和证券账户复印件,及时跟负责代理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律师取得联系,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遭受的损失得到最大程度的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