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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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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掀起证券“打非”新高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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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掀起证券“打非”新高潮
    2006年12月2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牟敦国 实习生 邱冬梅

      12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预示着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又跨出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一步。非法证券活动包含了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自2006年新证券法和公司法实施以后,发行股票必须经证监会批准,中介机构从事证券业务,也应该经证监会批准。但是今年来,非法证券活动手法不断翻新,手段隐蔽、欺骗性强、蔓延速度快、涉及人数众多,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的正常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国务院办公厅“打非通知”的公布,是我国证券“打非”活动的一个伟大里程碑,通知要求,由证监会牵头,公安部、工商总局、银监会并邀请高法院、高检院等有关单位成立的“打非”协调小组,这必将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消除市场毒瘤,净化市场肌体,还给广大投资者一个安全、有序的市场环境。

      解读《通知》三大亮点

      亮点一:分工明确,建立协调机制

      《通知》规定,由证监会牵头,公安部、工商总局、银监会并邀请高法院、高检院等有关单位参加,成立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负责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组织协调、政策解释、性质认定等工作。不得不承认,此前造成非法证券活动不断蔓延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处于边缘地带,缺乏有效监管。现在由多个部门联合组成“打非”协调小组,各部门密切配合,相互协调,并与各省人民政府建立反应灵敏、应对有力的工作机制。“打非”中如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证券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相信这将建立起分工明确的“打非”的长效机制,避免非法证券活动改头换面、死灰复燃。

      亮点二:明确政策界限 落实法律规定

      证券法中明确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非公开发行证券,发行对象累计不得超过200人,而且非公开发行时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发行的方式。通知除再次强调证券法关于证券发行和证券业务的强制性的规定,还进一步细化了变相公开发行的内容。主要表现在:(1)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2)严禁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3)向特定对象发行,“转让后”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法律的概括性有利于法律的稳定性,但是也带来了现实中理解的不一致性,《通知》明确界限的做法,可以让很多模糊的边缘问题定性更加清楚,即便于监管,也增强法律的警示作用和教育作用。

      亮点三: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规定即将出炉

      新的证券法实施以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一直缺少相应的机构和规则。由于很多公司存在历史遗留问题,在新证券法实施以后,对200人的公开发行条件或有突破,非公开发行的可能性亦存在。而这些公司多由地方政府监管,还未纳入证监会的监管范围。此次《通知》明确要求证监会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规定,尽快研究制订有关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管理规定,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设立和发行的条件、发行审核程序、登记托管及转让规则等,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纳入法制轨道。

      据业内人士透露,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规定有望在明年出台,而且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将与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相结合。同时希望社会公众对此踊跃提出自己的宝贵建议。

      给投资者的三点启示

      启示一:非法证券活动的多种“合法外衣”

      非法证券活动的手法不断翻新,使得众多被高额回报所引诱的投资者无法辨别真伪,掉入不法之徒的陷阱。此次《通知》中明确列举了目前从事非法证券活动的几种常见的形式,提醒投资者遇到以下情景时一定要警惕:(1)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2)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的名义,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3)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诈骗群众钱财。

      启示二:参与非法,将自食苦果

      由于很多非法证券活动在刚开始运作的时候,往往披上合法的外衣。犯罪活动可能有孕育期、发展期,最初很难对其犯罪的性质做出认定,所以投资者要提高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在利益诱惑面前一定要保持理性的头脑,天底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别人也不会把发财的机会白白送给你。另外,投资者应该要充分的认识法律、法规、规章明令禁止的违法活动,您仍然参与其中,您的权益一旦受到损失是无法弥补的。从《通知》的内容中我们也可以解读出,非法证券活动一旦被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未构成犯罪的,可能受到行政处罚,但是因为非法证券活动而受到损失的投资者是不能从民事途径得到赔偿的。广大投资者一定要提高警惕,否则后悔莫及。

      启示三:政府建立举报系统,社会总动员

      《通知》中强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周密部署,建立起群众举报、媒体监督、日常监管和及时查处相结合的非法证券活动防范和预警机制。”由于非法证券活动具有隐蔽性,所以为了营造一个秩序井然的证券市场,还广大投资者一片净土,就需要全社会的力量去监督,提高不法之徒的犯罪成本,让非法证券活动像过街老鼠一样,人人喊打,无立足之地,最终从市场上彻底消失。

      ■典型案例

      “打非”第一案

      2004年9月至2005年4月,方坤、倪春花、张敏霞等三人经过商议后,虚假出资注册成立了上海方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先后在浦东和杨浦租赁了两间办公室,招聘员工进行代理销售股权的业务。方坤等在上海招聘员工,通过随机拨打电话的方式,以所代理销售的股权很快将要在美国上市、可获得高额回报为幌子,非法倒卖67万股,非法经营额达285.5万元。上海浦东法院今年8月对方坤、倪春花和张敏霞非法经营股权买卖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三人有期徒刑八年、七年六个月、七年六个月,并各处罚金286万元。这是全国开展“打非”活动以来,首例宣判的非法倒卖自然人股刑事案件,被称为“打非”第一案。

      上海“必得利”案

      2004年3月,潘学成、韩某通过中介公司,在美国成立必得利公司,在上海设立办事处,并以西安 “现代新农业”即将在海外上市为名,向公众非法出售现代新农业股票。2004年5月,必得利公司与王某任股东的陕西唐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帮助其在海外上市,并代理注册境外控股公司及融资。6月,潘、韩二人通过中介公司,以王某等人名义在美国成立“王氏国际控股公司”(下简称“王氏公司”),并印制王氏公司股票1000张,采用拨打电话等方式,以每股0.6美元的价格对外出售。7月至10月,潘、韩成立上海晔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上海炯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设立销售点,以销售1万股提成1.5万元的经营方式,对外销售王氏公司股票。9月,唐宇药业终止与必得利公司的合作,但潘、韩二人通过私刻王氏公司印章并伪造王某签名等手段,继续制作王氏公司股票并对外销售。截至案发,共骗取252人购买王氏公司股票430余万股,涉案金额折合人民币2000余万元。2006年8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判决该案被告人潘学成无期徒刑。其同案犯亦被分别判处3年至15年有期徒刑。

      利百代案

      利百代公司是国内非法代理销售“拟上市公司”原始股的“龙头企业”。鼎盛时期,全国以“利百代”名号开展非法证券经营业务的公司超过20家,南京、宁波、长春、大连、郑州、青岛等地均有布点,势力范围曾遍及东北、华北、华东和华中地区。据不完全统计,利百代全国分公司的客户数量至少过万人,而每个客户投入的资金至少在1.5万元以上。以此推算,利百代在全国的“销售额”不会少于1.5亿元,很可能在3亿元以上。利百代总部所在的南京利百代,在去年年底前突然人间蒸发,一度引起轩然大波,惊醒了不少“原始股”投资者的发财梦,也彻底暴露了不法中介行骗的丑恶行径。非法股权转让行为屡禁不止的根源在于暴利驱使———中介商赚取巨额差价利润,1元多到手的股权,转让给投资者时却要三四元之多。目前,长春利百代案已经判决完毕,长春利百代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被判罚金人民币90万元,三位责任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45万元罚金。据悉,其他地区的利百代分公司案也已进入司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