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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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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草案不保护非法财产
    2006年12月2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据新华社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物权法草案时表示,依照物权法草案的有关规定,只有合法的财产才会受到法律保护;非法财产不但不受法律保护,相关责任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目前正在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则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与此同时,物权法草案还突出了对国有资产的保护,以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这些规定,既体现了对不同物权主体实行平等保护的原则,也体现了现行宪法的精神。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柳斌说:“有一些同志在讨论当中认为对私有财产应当进行明确的界定,并认为有一些人的财富不是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所以不应制定法律来保护私有财产。其实这个问题在物权法草案中讲得很清楚,法律草案中有3条对私人财产进行界定,强调保护的是合法收入、合法财产。从法律条文来讲,草案并没有对不合法的收入予以保护提供任何依据。”

      “一般来讲,制定各种法律保护财产时,前提就要求财产合法。法律是不保护非法财产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英凡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