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爱建园”小区开发商与朱女士签订预约购房合同一年后,面对节节攀升的房价单方面解约。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要求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向朱女士退还意向金2万元,并赔偿其预期利益损失5万元。
2002年2月,上海市民朱女士看中了徐汇区田林东路一处叫做“爱建园”的楼盘,遂与该楼盘开发商上海爱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内部预约购房意向单》一份。双方约定朱女士支付意向金2万元,意向面积为二期豪宅区约350-400平方米(顶层),单价每平方米5000元。开发商收下意向金后向朱女士发放购房金卡,并承诺以此为凭享有购房优先权。
2003年4月,开发商取得“爱建园”小区预售许可证并对外销售,但未通知朱女士前来签约。由于爱乐置业有限公司于2003年注销,其所有权利义务转由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朱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爱建股份有限公司返还意向金2万元,并按当时该楼盘房价每平方1.1万元,赔偿差价损失21万元。
在法庭上,开发商同意返还2万元意向金,但辩称意向单仅是朱女士有购房意愿的声明,对双方不产生必然的约束力,房屋的位置、面积等也未约定清楚,且二期楼盘中并无朱女士所要的房屋等,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相关“购房意向单”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房产商收取了朱女士意向金后,应当根据《合同法》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虽然二期楼盘内没有意向单中约定的350-400平方米的房屋,但这是开发商造成的。开发商理应依照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妥善地与朱女士协商解决,但开发商并没有完成此协商义务,结果导致朱女士错失了在同期购买其他房屋的机会,特别是在房价逐年上升的情况下,朱女士的利益显然已受到侵害。
鉴于双方仅处于预约阶段,朱女士未全额支付房价,从平衡利益出发,法庭最终判决开发商向朱女士退还意向金2万元,并酌情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元。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购房意向书在性质上属于预约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房价上涨时,开发商毁约并从中获利,显然有违“任何人不得从其自身的不法行为中获得利益”的法律理念及市场诚信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