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获税收优惠
2006年12月2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商文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在支持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的基础上,对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相关税收问题予以明确。
《通知》指出,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证券交易所按其交易经手费20%和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0.5%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收入;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收入;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破产清算所得以及获得的捐赠等,不计入其应征所得税收入。
对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注册资本金收益、存款利息收入、购买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和中央直属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通知》明确,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证券交易所按其交易经手费20%和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0.5%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收入和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收入、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收入以及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暂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