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类开发商的土地考题
2006年12月2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柯鹏
房地产市场上,土地是最关键的源头环节。因此,土地规则的制定和明细特别重要。
这一周,土地政策层出不穷。先是新版的“禁地令”,接着又是国务院的《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再又是国土资源部出台《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一时间,土地市场和开发商再次陷入风声鹤唳的境地。
应当说,中央在土地管理方面的“收权”意图明确,从市场的角度来看是一件好事。首先,规则更加明晰,政府的执行力也会更强;其次,让房地产行业回归到理性,避免“暴利”的指责;另外,也让开发商明白今后应该把精力花在正事上面,“钻空子”将不是持久的发展之道。
新的土地政策,其实是给四类开发商出了同一个考题,答案却不会相同。这四类开发商,第一类是资源型开发商,是土地资源占有的成功案例;第二类是专业型开发商,比如万科,他们核心能力一方面是土地获取和开发的能力,另外一方面是资金获取和增值变现的能力;第三类开发商是资金规模型开发商,比如外资大鳄;第四类开发商则是市场上最多的机会型开发商,中国近95%的房地产企业都是这个类型。调控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最后一类开发商会离场,这就是所谓土地新政下的行业洗牌和格局重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