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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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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年国际金融的两大问题与五大趋势
    宽恕“原罪” 不等于可以制造“新罪”
    扩大中等收入者须从制度入手
    个人合作建房难撼“潜规则”
    “摘牌”乃不作为的直接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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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宽恕“原罪” 不等于可以制造“新罪”
    2006年12月2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周俊生

      

      辞旧迎新之际,各种事件的发生并不以此来做一个“新老划断”,就以我们所处的资本市场来说,二级市场上固然牛气逼人,但仍有一些令人不安的消息传出,值得引起我们重视。

      昨日,B股上市公司帝贤发布公告称,由于涉嫌走私等经济犯罪,该公司有10名管理人员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对于股民来说,帝贤并不是一个太陌生的公司,虽然它只发行了B股,但由于AB股的界限事实上已经打通,我国境内股民投资于该公司的也不在少数。这个上市已有一定年月的公司,在其上市前的身份是一家民营企业,公司的董事长王淑贤是一位名闻遐迩的人物,它能够上市也足以证明这家民营企业的不凡之处。但就是这样一家公司,却爆出了这样一桩大案,这不由得让人要提出一个问题,民营企业,难道真的摆脱不了“原罪”的阴影吗?

      近几年,围绕着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舆论界经常出现争议,其中最为集中的一个焦点问题便是民营企业在创业初期的所谓“原罪”问题,有人主张清算民营企业的“原罪”,以改善我国的市场竞争环境,但也有人主张既往不咎,甚至有经济学家主张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特别法律,对民营企业的“原罪”一律赦免。当然,这种缺少法理支撑的建议,不可能被立法机关采纳。

      记者曾经与著名法学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交流过对“原罪”问题的看法,他认为这个问题其实是多余的。因为我国刑法对经济犯罪作出了非常具体的规定。根据刑法第87条之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所以,在近30年的改革中,即使部分民营企业和它的负责人曾经触犯国家的刑法,构成犯罪,但经过时间的冲刷,很多人已经过了追诉的期限,不再会被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了。

      乔教授的观点是从法理上进行的分析,也是正确的。其实只要看一看近几年获罪判刑的一些所谓“民营企业家”,胡志标、李经纬、郑俊怀、宋如华……法律所追究的并不是他们的陈年老账,都是他们新近的经济犯罪行为。但记者又认为,即使我们对民营企业在改革开放初期攫取“第一桶金”时可能出现的“原罪”给予宽恕,但民营企业对此还是应该有足够的自省,在今日的经营活动中彻底摒弃与法律不相符合的某些做法。如果没有这种态度,就很容易在新的形势下制造出“新罪”,上述几位“民营企业家”正是缺少了这种态度才翻了船。对于帝贤公司的走私活动,媒体还没有更多的详情披露,但10名高管同时被拘,再一次用铁的事实证明,不管什么性质的企业,如果一味地依赖违法活动来获取利润,那是不可能得逞的,只能是自毁企业。

      我国加入WTO已经5年,WTO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市场交易的公平公正。在改革开放的初期,为了闯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新路,对民营企业给予一些必要的政策倾斜,甚至打破一些原有法律的束缚,也许有其合理之处。但在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建立多年并日趋成熟的今天,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不管是国有的还是民营的,不管是中资的还是外资的,都已经站到了同一条起跑线上,民营企业不可能也不应该再享有特殊的照顾,在我国法制环境日渐完善的今天,法律更是不可能再为其网开一面的。

      12月27日,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共中央统战部部长刘延东表示,中央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决不改变,对民营企业中出现的所谓“原罪”,她主张不争论,用实践和历史来回答。刘延东的主张不仅符合法律的规范,更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民营企业的爱护。但是,宽容看待民营企业以往可能存在的“原罪”,并不等于民营企业在今天可以制造“新罪”,这应该是帝贤一纸简单的公告给我们的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