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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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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投资性房地产“浮盈”不纳税
    2006年12月2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需要协调的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征求意见稿)显示,投资性房地产应以公允价值计量导致的收益不计入应纳税所得

      □本报记者 袁克成

      

      根据记者日前从有关渠道获得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需要协调的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征求意见稿),投资性房地产应以公允价值计量导致的收益不计入应纳税所得。

      征求意见稿规定,纳税人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进行所得税处理时,在处置前因公允价值上升产生的收益不计入应纳税所得,因公允价值下降产生的损失也不得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实际处置时,应将处置取得的价款与该项资产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成本之间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负债、投资性房地产、套期保值业务中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等,其所得税处理比照上述原则办理。

      将于三天后开始实施的新会计准则允许资产以公允价值取代账面价值入账,被认为是此前以陆家嘴、金融街为首的地产板块爆发的主要诱因。而相关公司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虽然大都“辟谣”称,公司不拟采用公允价值对所属地产进行计量,但其主要原因即是按照公允价值入账,将大幅提高企业的当期税收负担。而上述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无疑从根本上打消了此类企业采用公允价值的忌惮。

      对于近期盛行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涉及的税务问题,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纳税人为取得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性工具或承担以权益性工具为基础的负债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计税时原则上据实列支,但税法规定有扣除标准的,超过扣除标准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不得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