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洞庭水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日前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二中执字第390号通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
一、诉讼基本情况
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二中执字第390号通知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洞庭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泓鑫置业有限公司经过自愿协商,已就湖南洞庭水殖股份有限公司在(2004)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中在人民币4000万元范围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我院同意本案和解结案。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
湖南洞庭水殖股份有限公司等四被告对深圳市亚华鑫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深圳发展银行上步支行3945万元贷款提供担保,因亚华鑫光未能按借款合同清偿归还,四被告被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偿后有权向亚华鑫光追偿。
二、嘉瑞新材案件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
被告: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洞庭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二)纠纷的起因、依据及判决情况
被告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借款5,000万元,湖南洞庭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担保。由于嘉瑞新材公司逾期不能偿还对原告的借款,经原告起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洞庭水殖公司承担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洞庭水殖公司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沪高民二(商)终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
以上诉讼结果分别在2004年9月17日、2005年4月19日、2006年4月2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三)执行和解情况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洞庭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泓鑫置业有限公司经过自愿协商,上海泓鑫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为湖南洞庭水殖股份有限公司在(2004)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在人民币4000万元范围内提供执行担保,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二中执字第390号通知确认本案和解结案。
至此,本公司对嘉瑞新材公司的担保减少人民币4000万元。
(四)、本案结果公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公司对该担保事项未计提坏帐准备,因此本案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沪高民二(商)终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
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二中执字第390号通知
三、亚华鑫光案件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发展银行深圳上步支行。
被告:深圳市亚华鑫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亚华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洞庭水殖股份有限公司、陈文明、湖南亚华岳州市场发展有限公司。
(二)纠纷的起因、依据及判决情况
本公司等四被告对深圳市亚华鑫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深圳发展银行深圳上步支行40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部分还款后为3945万元),因亚华鑫光未能按借款合同清偿归还,经原告起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四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偿后有权向亚华鑫光追偿。
以上起诉情况已于2006年4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三)判决后续情况
本公司不服上述判决,拟及时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与亚华鑫光的控股股东湖南亚华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现名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拟采取和解方式免除本公司因本次诉讼而形成的担保责任。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中。一旦手续办理完毕,将及时公告。
(四)、本案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判决后的上诉或和解工作正在进行,其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无法估计。
(五)、备查文件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湖南洞庭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