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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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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版:时事·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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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车船税元月正式实施
    2007年01月0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彭可

      

      55年未经调整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和20年未曾变化的车船使用税终于退出了历史舞台。由上述两税合并形成的新车船税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有关负责人表示,新的车船税不会给纳税人增加太多税收负担。

      2006年12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下称《条例》),针对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存在的问题,在适用范围、税收性质、税目税额、减免税范围和征管等方面进行了完善。

      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充分考虑了目前我国车船所有人和管理人的承受能力,与原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相比,车辆的税额低限维持不变,高限提高了1倍左右;船舶的最低税额每净吨增加1.8元,最高税额每净吨增加1元,且对捕捞和养殖渔船给予免税优惠。因此,车船税的征收不会给纳税人增加太多税收负担,在纳税人用于车船的各项开支中所占的比重也很小。

      为了保护环境,照顾低收入群体,《条例》将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拖拉机和捕捞、养殖渔船列入免税范围,并授权省级政府可以对城乡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免税。

      至于车船税的应纳税额的确定方法,《条例》规定,车船税实行幅度税额,载客汽车的年税额为每辆60至660元,载货汽车的年税额为按自重每吨16至12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的年税额为按自重每吨24至120元,摩托车的年税额为每辆36至180元,船舶的年税额为每净吨3至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