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改基金合同及其相关内容的法律依据
(一)基金合同第“七、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决策、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中第“(二)投资范围”项下“1”中的第二款约定“本部分投资的参照指标在出现以下情况时由基金管理人决定是否进行更换:(1)深交所推出能够全面代表深市市场整体情况的其他指数;(2)出现能够全面反映中国股市的指数。管理人更换参照指标后,本基金投资的基本组合也将进行相应变换。”
(二)基金合同第“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第“(一)召开事由”约定“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4)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根据上述约定,我公司此次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普丰基金基金合同中指数化投资标的指数等条款的各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具备合法依据。
二、普丰基金基金合同具体修改内容
(一)将《普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七、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决策、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中第“(二)投资范围”项下“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仅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基金资产的 50%以指数化形式、按深圳 A股综合指数股票构成及数量比例投资,另 50%可以投资于深沪两市绩优股、成长股和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股票以及债券。”的内容修改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仅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基金资产的 50%以指数化形式、按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沪深300指数股票构成及数量比例投资,另 50%可以投资于深沪两市绩优股、成长股和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股票以及债券。”
(二)将《普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七、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决策、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中第“(二)投资范围”项下“1、基金资产的 50%以指数化形式、按深圳 A 股综合指数股票构成及数量比例进行投资。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利的积极措施,在一定范围内调节指数化投资部分的比例,但该部分投资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深圳 A 股综合指数行业权重的前提下调整部分个股比例,并可从深圳 A 股中剔除部分出现严重亏损或有可能摘牌的股票,调整部分和剔除部分不得超过深交所上市 A 股总家数的 10%。”的内容修改为:
“1、基金资产的50%以指数化形式、按沪深300指数股票构成及数量比例进行投资。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利的积极措施,在一定范围内调节指数化投资部分的比例,但该部分投资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0%。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沪深300指数行业权重的前提下调整部分个股比例,并可从沪深300指数中剔除部分出现严重亏损或有可能摘牌的股票,调整部分和剔除部分不得超过沪深300指数的样本股总家数的 10%。”
(三)将《普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七、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决策、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中第“(六)投资组合”项下“2、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原则”条款下“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本着分散性、安全性、收益性的原则,指数化投资部分通过适当的仓位调整来控制风险、提升收益;优化组合投资部分,综合宏观经济、行业、企业和证券市场的因素,确定积极的投资组合,达到分散和降低投资风险,确保基金资产安全,谋求基金长期稳定收益的目的。除遵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投资组合比例限制外,一般情况下,本基金资产的50%以指数化形式、按深圳 A 股综合指数股票构成及数量比例投资(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指数化投资部分比例,但指数化投资部分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的 30%),国债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基金资产的 30%可以通过优化组合投资于深沪两市绩优股、成长股和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股票。”的内容修改为: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本着分散性、安全性、收益性的原则,指数化投资部分通过适当的仓位调整来控制风险、提升收益;优化组合投资部分,综合宏观经济、行业、企业和证券市场的因素,确定积极的投资组合,达到分散和降低投资风险,确保基金资产安全,谋求基金长期稳定收益的目的。除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外,一般情况下,本基金资产的50%以指数化形式、按沪深300指数股票构成及数量比例投资(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指数化投资部分比例,但指数化投资部分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的 30%),国债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基金资产的 30%(发生上述指数化投资比例低于基金资产的50%的特殊情况,本部分的投资比例最高可达到基金资产的50%)可以通过优化组合投资于深沪两市绩优股、成长股和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股票。”
(四)将《普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十七、基金费用与税收”中第“(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项下第“1、基金管理人的报酬”中关于“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当年深市A股综指涨跌幅×80% +同期国债收益率×20%。”的约定内容修改为:
“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当年沪深300指数涨跌幅×80% +中信标普国债指数收益率×20%”。
三、其他事项
我公司将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的第11个交易日开始,力争选用最优调整方案及策略完成普丰基金指数化投资标的更换的相关工作。一般情况下,我们将在调整之日起不超过20个交易日内完成普丰基金指数化投资标的指数更换为沪深300指数的更换工作。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适当延长,并及时予以公告。标的指数调整过程中若出现或可能出现损害或不利于基金财产或投资人利益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调整方案予以优化,并及时予以公告。
上述条款的修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已获得相关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无异议函,并已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合同中按照上述内容修改后的指数化投资标的指数的相关条款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基金合同中的其他条款不变。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http://www.phfund.com.cn)查阅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全文。
投资者对本公告如有疑问,可咨询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公司已开通客户服务系统,咨询电话:4006788999。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7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