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洲明珠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五洲明珠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6年12月31日上午9:30在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桐荫街197号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2006年12月15日以公告方式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2人,代表股数30,020,458股(皆为非流通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7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山东国欣律师事务所王卫国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会议由董事长庞培德先生主持,大会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有效票30,020,458股,同意30,020,45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转让成都喜玛拉雅酒店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成都喜玛拉雅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酒”)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其中公司持有95%的股权,潍坊长安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铁塔”)持有5%的股权;成都新明珠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明珠广告”)为公司子公司,注册资本120万元。
为突出公司主营业务,提高资产收益率,降低资产负债率,改善公司流动资金的不足的现状,经总经理办公会反复磋商,决定将公司持有的喜酒95%股权(含新明珠广告权益)出让给公司大股东山东五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让价格按照不低于喜酒2005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价值的原则确定为950万元,喜酒2006年实现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山东五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了公司的关联交易。在审议该关联交易时,山东五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有效票7,924,463股,同意7,924,46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本次股东大会经山东国欣律师事务所王卫国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五洲明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