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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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于2006 年12 月30日收到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台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现将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
原告:台州奥力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和台州市新远大化工有限公司(股权受让方)
被告:本公司和浙江尖峰药业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尖峰药业)
2、股权转让事宜
2004年10月本公司与尖峰药业将所持有的浙江尖峰海洲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洲公司)全部股权(本公司占10%、尖峰药业占90%)出让给原告,转让价格以浙江勤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结果为定价基础,经谈判最终定价为550万元,本公司与尖峰药业已全额收到股权转让款,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另,原告还代海洲公司归还了欠尖峰药业公司的款项共976.6万元。
3、诉讼事项
(1)前次诉讼事项
2005年9月,原告曾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我方返还土地出让金财产价值、缺少的机器设备、原告的经营损失等合计人民币2195.32万元。法院以诉讼(2005)台民二初字第163号受理了原告的起诉,并于2005年11月10日进行了开庭审理。
经法庭辩论后,2005年12月14日原告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消对我方的起诉,经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其撤诉,案件受理等费用均由原告负担。
(2)本次诉讼事项
2006年1月4日,本公司收到相关文件,原告再次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以诉讼(2006)台民二初字第13号受理了原告“股权转让侵权纠纷”的起诉。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上述股权转让价款变更为壹元人民币,要求我方归还差额部分计人民币15265999元;(二)诉讼费用由我方承担。
二、经开庭审理,就本次诉讼事宜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奥力特公司、新远大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共计86440元由原告奥力特公司、新远大公司负担。如原告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述。
股权转让、前次诉讼及原告撤诉后又起诉的有关情况详见公司2004年度报告和2005年11月16日、2005年12月27日、2006年1月5日的临时公告。
特此公告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七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