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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之后,行业竞争加剧,对现有金融监管的理念、模式和有效性都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面对新的形势,银监会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方式有两个明显的转变:一是从原来的限制性监管转变为现在的审慎性监管。二是银监会的监管重点将从金融机构市场的准入监管转化为业务经营的持续性监管。
□本报记者 苗燕 禹刚
以2006年12月11日中国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为标志,中国金融业已经步入了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三个发展阶段,银行业发展开启了一个新的纪元,将迎来大批外资银行,也将经受前所未有的挑战与考验。值得关注的是:中国银行业监管机构将如何在开放的洪流中更好地掌舵前行。
为此,上海证券报独家专访了银监会研究局副局长范文仲,他将近期银监会的主要监管思路一一解读,并指出,银监会已确立审慎性监管理念,在这种理念的指引下,中国银行业将迎来更好的发展前景。
上海证券报:去年年底,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过渡期结束,金融市场全面对外开放。您能否回顾一下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政策变化过程,以及面对金融业的新情况、新趋势,现有的金融监管模式将如何转变?
范文仲:以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为时间分界,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政策沿革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改革开放之初至加入世贸组织前,主要是配合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引进外资,开放措施带有“试点”特征,没有开放时间表。监管部门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允许外资银行在特定的地域开展特定的业务。第二阶段从加入世贸组织至今,我国认真履行入世承诺的时间表,逐步开放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范围和客户对象范围,并根据经济发展和金融改革的需要,稳步推进和深化银行业的对外开放。
去年底,我国加入世贸的后过渡期结束。面对新的形势,银监会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方式有两个明显的转变:一是从原来的限制性监管转变为现在的审慎性监管。过去我们对外资银行在很多方面都有限制,比如除了业务范围、开放地域等限制外,1994年实施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还规定,一家外资银行资产总规模不能超过它实收资本加储备金之和的20倍,这是一种非审慎性限制措施,目的在于限制外资银行资产规模的无序增长。2001年后已经取消了这一规定,监管部门不再人为限制而是通过市场竞争自动调节。去年年底发布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中, 对于外资法人银行,完全取消了业务范围、开放地域和客户对象的限制,但是从控制机构风险的角度制定了一个国际通行的审慎性标准,即要求其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并在任何时点上维持与业务发展和风险程度相匹配的资本水平。这完全是出于控制风险的考虑,是一种审慎性监管。
第二,银监会的监管重点将从金融机构市场的准入监管转化为业务经营的持续性监管。以前金融监管人员的大量时间精力花在“批机构、批业务”上,对于金融机构开业经营之后的风险监管较为松懈。大家现在可以看到,银监会对于准入方面的程序进行了简化,大大提高了审批效率。例如最近的法人银行改制,外资行上个月刚开始申请,马上就批了9家,这个速度在以前是无法想象的。但是,我也要提醒大家,虽然放松了准入规定,但是银监会以后会加强对银行金融机构进入金融市场之后的持续性监管,将通过严格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管手段对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时刻监控,并建立相应的奖优罚劣机制。
上海证券报:银监会研究局承担了银行监管方面许多重大课题的研究任务,您能不能谈谈研究局的工作重点以及未来银监会主要的监管思路?
范文仲:银监会成立以来,中国商业银行改革逐步深入,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稳步推进,以风险管控为核心的审慎监管体系初步建立。随着入世过渡期的结束,中国银行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历史阶段,加强研究工作的战略性、前瞻性、科学性成为当务之急。2006年银监会党委决定成立研究工作领导小组,由刘明康、蒋定之、胡怀邦等会领导主抓研究工作,并专设研究局,成立博士后工作站,培养和使用高层次银行业监管研究人才。根据银监会研究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银监会研究局的主要职能包括:跟踪研究国内外银行业的发展趋势,制定银行业监管战略规划;针对宏观经济运行风险和银行业监管面临的重大问题,按照项目负责制、课题招标制开展专题研究;指导、协调、管理银监会博士后工作站的工作等。
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之后,行业竞争加剧,对现有金融监管的理念、模式和有效性都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刘明康主席近期多次强调银行业监管工作要居安思危、未雨绸缪,不断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提高银行业监管的有效性。按照会领导的要求,银监会下一阶段计划加强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完善审慎监管法规体系建设。从机构监管、业务监管、高管人员监管、信息披露、研究监管人员行为规范等方面,全面建立既符合国情又适应国际监管趋势、覆盖面宽、操作性强的银行业审慎监管法规体系。
二是进一步完善风险监管方法、流程和手段。包括健全风险评价和风险预警机制,增强现场检查的实效性,同时充分发挥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的作用;全面实施分类监管,对风险突出、管理薄弱的银行机构实施严格的资本充足率标准,采取更高的市场准入标准以及更严格的监管要求;提高综合并表监管能力,增进与国外监管当局的信息交流与监管合作;研究制定我国实施新资本协议的监管政策和措施,深化资本监管。
三是建立和实施有效的监管责任制和激励机制。加强对监管人员履职的监督和评价;建立金融机构内审部门与监管部门的内外监督机制;严厉查处银行业违法违规案件,增强监管的威慑力和权威性。
四是推进监管优化,加快监管创新。包括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放宽管制”,简化新业务市场准入范围和程序;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创新产品;支持银行调整资产结构,缓释银行流动性过剩压力,为金融创新营造良好的环境。
上海证券报:不久前银监会刚刚开放了外资银行的部分业务及经营范围,外资法人银行可以全面开展人民币业务,和中资银行在同样的平台上竞争。在新的市场环境中银监会如何保证业务发展的公平性,同时防范金融风险?
范文仲:中国银监会高度关注在扩大开放过程中加强对外资银行的审慎监管,将参照国际银行监管惯例,逐步创造公平、统一、透明的监管环境和监管标准,不断完善外资银行监管制度和监管体系的建设,提高外资银行监管水平。这方面有几个工作重点:一是加快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监管标准的统一,特别是统一中国境内注册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的监管标准,致力于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二是加快国内监管标准与国际监管标准的统一,参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颁布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透明度,不断提高中国银行业监管水平;三是积极改善银行监管基础和外部环境,推动国际会计准则在中国银行业的全面实施。
在风险防范方面,银监会将继续推行全面风险管控,监控外资银行境内外、表内外和本外币各类风险;实施并表监管,监控单家银行在华所有分支机构的整体风险。在宏观层面,银监会将密切跟踪国际银行业的发展状况和趋势,监测分析外资银行跨境资金流动,监控大规模、非正常跨境资金流动,防范全球性、区域性和国别性金融风险通过外资银行跨境传递。此外,我们还将继续加强银行业监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对银行业跨境经营风险的监管和防范能力。银监会还在研究建立“危机应急机制”,当外资、大型、小型银行出现危机时,及时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