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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报道,31岁的未婚女士王洪艳到上海协和医院(民营)去做检查,结果被医生诊断为“不孕症”,入院不到24小时花去医药费近4万元。一周后,王洪艳拿到另一家医院做的妇科检查报告时,发现自己没有大病。其妹妹王洪波在上海协和医院经历了同样的遭遇,姐妹俩一共花去了近8万元。妹妹在上海多家妇科权威医院重新检查,其结果均为“无妇科疾病”。
从报道来看,上海协和医院可能涉嫌医疗欺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医疗欺诈极为恶劣,因为它给患者带来了双重痛苦,一种是经济上的,一种是身体上的。医疗欺诈行为近年来不断出现,已成为继大红包、回扣、大药方、高价药之后的另一严重损害患者利益的形式。如果说医疗费用高涨与财政投入不足有关,有关部门尚有推卸责任理由的话,那么,医疗欺诈行为则充分暴露出有关部门在监管方面的不作为。
违法违规者首先要考虑的一个问题是成本与收益的对比,当卫生监管部门认真负责,违法违规行为极易被查处的情况下,医疗机构所承担的成本就高,而收益相对减小,医疗机构违法违规的冲动就会变弱,它们会迫于压力自觉遵守相应法规、尊重患者。反之,医疗机构则可能穿越法律法规的限制,通过各种方式从患者身上牟取暴利。
纵观最近几年,医疗费用一直居高不下,大红包等现象屡禁不止,卫生监管部门始终未能拿出解决方案,而是不断玩弄一些新概念。比如,去年卫生主管部门曾提出建立平价医院,但鉴于可操作性太差,很快便不再提及此事。公众需要的是卫生部门做实事,以积极的作为和具体的实际行动,将医疗领域存在的问题一一化解,但是,监管部门缺少的恰恰是这一点。
不仅如此,监管部门还在一些原则性问题上拉低底线。去年8月9日,北京市卫生局治理商业贿赂办公室相关负责人竟然称,收送“红包”与商业贿赂是不同性质的问题。
面对医疗领域存在的这一系列问题,卫生监管部门有必要认真反省自身行为,加大监管力度,以实际行动解决医疗领域困扰民众已久的诸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