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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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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营入股返利陷阱何在
    2007年01月1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 本报实习生 邱冬梅

      

      “联营入股返利”是去年以来公安部公布的六种诈骗犯罪新手法之一。高回报背后实质上隐藏着巨大的“黑洞”。

      据调查,很多“公司+农户”模式的集资公司大多成立于2004年到2005年之间,募集资金的名义主要是种植、养殖以及联营入股。2005年以后,很多集资公司不再限于农业开发,开始以化妆、光纤到户工程等各种名义向社会公众集资,以高回报为诱饵,鼓吹大家参股。但事实上,这些公司募集的资金多数并没有做任何投资,而仅被非法集资者占为己有,或用作个人挥霍,集资款无法被追回,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

      非法集资查禁难

      由于法律界定不明,监管部门权责不清,目前对有些融资手段很难定性。按照法律规定“集资诈骗罪”,一个必备构成要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是现在很多集资公司却建有种植、养殖基地等融资载体,对于其融资行为工商部门很难定性。而公安机关查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一般要以有关行政机关的初步认定为前提,由于对很多“非法集资”难以认定,银监、工商等部门之间时常“踢皮球”,使问题积少成多,不能得到及时解决。

      面对利诱须保持清醒

      投资者在非法集资者承诺的高额回报面前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认清非法集资者的真实面目。虽然按照法律规定,受损失的投资者可以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提起民事诉讼,但是所投入的款项多数已被非法集资者挥霍、藏匿或转移,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往往很难追回。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案例链接

      养殖蚂蚁集资案

      辽宁营口东华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以其下属企业东华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发展养殖蚂蚁为名,承诺35%—60%不等的高额回报,通过在辽宁13个市设立的分公司和代办处,面向公众非法集资近30亿元。

      光纤到户集资案

      2006年3月,安徽阜阳居民周贺云化名“刘向洋”,与两个同伙以光纤到户工程项目为名,以高额利息回报(三个月内返本,并付20%利息)为诱饵,向阜阳居民募集资金,仅8天时间,就吸收投资户142人,非法集资339万余元。

      丽金花非吸案

      总公司设在安徽亳州的丽金花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000多万元,涉及安徽阜阳、亳州、宿州和河南鹿邑、山东等地3000多投资户,其中一半以上是农民,而且女性居多。

      化妆品店返利案

      广州爱丝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05年5月10日在安徽省亳州利辛县以陈秋丽名义注册了“利辛冰花雪月化妆品店”,以高额回报相许诺:客户每集资给公司1万元,每月返利800元,满3个月连本息共返还12400元。2005年12月15日,爱丝公司停止返款,相关责任人不知去向。该公司仅在阜阳市和亳州市就骗取群众集资款1602万元,受害人数达400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