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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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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6版:货币·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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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6版:货币·债券
    降低做市门槛 央行激发债市活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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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降低做市门槛 央行激发债市活跃度
    2007年01月1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苗燕 禹刚 秦媛娜

      

      昨日,央行发布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央行表示,《规定》的发布重新确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制度的基本框架,全面规范了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的管理,对提高债券市场流动性、促进债券市场价格发现及推动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将具有深远意义。

      严格双边报价

      今后债券市场做市商必须严格遵守双边报价义务,且应进行连续双边报价,双边报价空白时间不能超过30分钟。业内人士认为,此举将使得过去部分做市商没有承担双边报价义务的情况得以改善,该规定的出台有望进一步提高债券市场的流动性,较好改善做市商的积极性。

      办法规定,每家做市商确定的做市券种总数应当不少于6种,且最终确定的做市券种应当包括政府债券、政府类开发金融机构债券和非政府信用债券3种类型;另外,做市券种的期限应当至少包括0-1年、1-3年、3-5年、5-7年和7年以上等5个待偿期类型中的4个。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做市商一旦确定做市券种后,当日不能变更,且应当对所选定的做市券种进行连续双边报价,双边报价空白时间不能超过30分钟。另外,做市商的双边报价应当是实价,且其双边报价价差应当处于市场合理范围。其中,做市券种单笔最小报价数量为面值100万元人民币。

      去年,央行曾就该规定的草案征求了部分做市商的意见。新规将双边报价的空白时间延长了20分钟。社科院金融所研究员殷剑锋对上海证券报分析说,因为做市商报价存在风险,因此有必要给予他们充分的时间对价格做出判断。

      第一创业证券固定收益部研究员王皓宇在接受上海证券报采访时表示:“新规明显加大了对做市商双边报价义务的强制性。”他认为,这将使得很多双边券的流动性变得更好。特别是一些不太活跃的债券,在被人申请了双边之后,会因为流动性的提升,而使其流动性溢价得到提升。

      殷剑锋则认为,流动性的提升原则上会起到降低收益率的作用,但是从实际情况看,对债券的影响有限。

      据业内人士透露,此前大多数做市商都没有按照双边报价的规则报价,多数采取一对一的方式进行,不少人将这种报价方式称为“公开报价”。殷剑锋认为,尽管市场养成的习惯可能不会一下子消失,但随着双边报价逐渐显示出优势,过去的报价模式将逐渐萎缩。而有消息人士透露说,监管层正在考虑取消这种“公开报价”交易。

      门槛明显降低

      《规定》指出,申请成为做市商的机构需达到注册资本或净资本不少于12亿元人民币。相比于2001年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支持银行间债券市场双边报价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明显降低了做市商的准入标准。其中,提交申请时上一年度的现券交易量排名由前20位扩展到前80位,并取消了要求申请机构是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上一年度承销国债和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金额总计排名前30位的要求。

      不过新规还是设定了较为严格的准入门槛。如提交申请前,已在银行间市场尝试做市业务,具备必要的经验和能力;另外还有部分内控等方面的准入限制。

      授予诸多权利

      此外,新办法还授予了做市商诸多权利。如可以获得在一级市场购买债券的便利;可以优先成为国债、政府类开发金融机构债券承销团成员和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可以获得债券借贷便利等。殷剑锋认为这将激发做市商的做市热情,使更多的金融机构参与到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中来。

      据了解,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共包括15家。分别为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恒丰银行、北京商行、上海银行、南京商行、杭州商行、武汉商行、国泰君安证券和中信证券。

      资料链接

      所谓债市做市商,是指经市场主管部门认定的,在债券市场上连续地报出债券现券买、卖双边价格,并按其报价与其他投资者达成交易,承担维持市场流动性义务且享有相应权利的金融机构。

      为了提高市场流动性,银行间债市早在2001年就开始实施做市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