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出版的本报刊发报道《上市公司高管成“炒股高手”》,报道了一个重要的信息,多家上市公司的高管通过二级市场买卖本公司股票,他们普遍“低进高出”,大多数人的操作相当成功。从记者列举出的一些高管的买卖纪录来看,他们持有股票的时间与这个股票在市场上走出牛市行情的时间几乎是“亦步亦趋”,其“投资收益”令普通投资者好生羡慕。
自去年1月开始生效的《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高管“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这是否意味着他们有权利在二级市场上买卖本公司流通股票,只要不越过“25%”的界限就可以了呢?对此,我们有必要看一看《证券法》的规定。与这部《公司法》同时生效的《证券法》第76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那么,什么是“内幕信息”呢?《证券法》第75条列出了8项内容,涵盖了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方面。作为上市公司的高管,基本上就是所谓“内幕信息”的决策者,甚至可以说就是“内幕中人”。这就难怪他们买卖本公司股票总是着人先鞭,他们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了“炒股高手”了。
那么,是不是说这些高管买卖本公司股票,一定是利用了他们可能掌握的本公司信息,因此就是“内幕交易”呢?事情当然没有这样简单。随着股权激励等手段的推出,上市公司高管通过二级市场持有本公司股票已经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但这样做必须遵守《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否则很容易一不小心就触犯了有关的法律规定。
这方面的前车之鉴其实是屡见不鲜的。在中国股市10多年的发展历史上,利用掌握内幕信息的便利条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上市公司高管大有人在,但股票市场的一个好处是一切信息都在阳光下,只要加强监管,上市公司高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是不是利用了其先人一步掌握的内幕信息,是很容易检验出来的。对这种违法行为,监管部门一直是严肃对待的,只要我们的记忆没有出问题,就应该记得已经有多位高管在这方面栽了跟斗。
最近一年来,股票二级市场走势良好,特别是近期股指创出新高后,老百姓参与股市投资的热情高涨。上市公司高管作为享有公民权的人,自然有参与市场、分享牛市成果的权利。但是,上市公司高管又是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因此在从事这样的行为时,必须严格地依法办事。否则,股票市场的秩序就会出现混乱,市场就会陷于严重的不公平。
最近,上海证交所已宣布,为加强上市公司高管持有本公司股票变动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交易所将在其网站上公布高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信息。上海证交所作出的这个决定,决不是多此一举,它既是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和诚信,也是对所有上市公司高管的爱护。因此,我们有必要提醒一句:上市公司高管买卖本公司股票,必须绷紧法律这根弦,小心“触雷”,否则就会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