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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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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企三种“原罪”需细辨 岂可一锅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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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企三种“原罪”需细辨 岂可一锅煮
    2007年01月1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邓聿文

      

      自2004年延续至今的有关民企和民营企业家“原罪”的争论,弥漫着一股浓烈的民粹主义氛围,不问具体情况和是非曲折,少有对问题本身的理性和专业思考,而只是简单地诉诸于一种情绪宣泄和道德评判。

      具体来看,改革以来的民企“原罪”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上世纪80年代改革初期的改革性的探索“原罪”,那时民企的违纪违规较多集中于对旧体制的突破;二是90年代深化改革期,民企的违规违法更多表现为配合地方政府推进地方经济发展而来的跟随违法,是一种发展性的被动“原罪”。前一种“原罪”,代表的是未来改革和发展的趋势,可称之为“制度性原罪”。要探索新制度,发展新的经济形式,走新的道路,必然会与传统的经济体制、价值观念、社会规范、管理模式发生矛盾和冲突,因此,此种“原罪”应该得到鼓励和发扬。即使要批评,对象也该是地方政府。第三种“原罪”指的是一些民营企业家与权贵相勾结,利用旧有制度和法规的缺陷和漏洞,盗取国家财产,侵害人民利益。与前两者相比,同是违纪违规,但它没有半点制度创新的作用,只不过是把国家的财产拿来放到自己的口袋里,变成自己的财产。这是一种实实在在的犯罪,这样的“原罪”应该清算而且必须清算。

      现在的问题是,很多人不分青红皂白,把这三种不同的“原罪”简单地揉合在一起,不以历史的眼光作具体分析,而且对于为“原罪”辩护的人,一概斥之为民营企业家的代言人。

      这种对民企“原罪”的一边倒批判,反映了目前中国社会的民粹化倾向。所谓民粹化或者民粹主义,指的是一种极端平民化倾向,即极端强调平民群众的价值和理想,把平民化和大众化作为所有政治运动和政治制度合法性的最终来源,以此来评判社会历史的发展。

      目前,中国已经从改革前一个收入分配高度平等的国家变成了收入分配高度不平等的国家;教育不平等日趋严重;大面积腐败具有持久性特征;大多数人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障;社会治安状况不佳导致不安全感增加;尽管经济仍在高速增长,相当多的人口仍然生活在温饱线上。像在拉美和其他发展中资本主义国家一样,中国已经出现了一个小小的永久性有产阶级和一个日益庞大的永久性无产者群体,前者包括官僚群体、国企高管、民营资本家,后者包括没有工作保障的工人、失业者、失地农民等。在这样一种社会心理的支配下,一股网上民粹主义情怀,夹杂着对改革开放中出现的问题的普遍不满和愤怒,日益强烈。

      所以,我们一方面要正视和理解民间清算“第一桶金”后的利益诉求;另一方面又要防止这种利益诉求被利用。因为当民粹的力量发展到一定程度并被一些精英人物利用来谋利时,可怕的集体非理性就会登场,造成摧毁性的社会力量。这在世界其他一些国家,是有前车之鉴的。对于中国社会来说,由于缺乏启蒙运动这一课,缺少成熟公民社会的特质,缺少冷静、宽容与专业化的眼光和态度,凡事情绪化,动辄诉诸普通公众的朴素情绪,加之诸多社会矛盾的积累,因而社会一有风吹草动,极易引发摧毁性的非理性力量。因此,正如朱学勤所言,能给穷人造成最大灾难的,不是别的,恰恰是那些许诺为穷人谋最大福利的高调主义。……个别的富人能害死个别的穷人,但要大规模地饿死穷人,只有那个“为穷人的主义”才能做到,穷人为“为穷人的主义”所害,这才是穷人历史性的悲哀。

      当然,这并不是说我们可以无视社会存在的财富和权利的两极分化现象。民粹主义盛行,说明我们的改革道路的确出现了问题。今天中国依靠牺牲环境、资源、社会平等来追求经济增长,现实矛盾越积越多,改革成本也越来越高,最终会成为全面现代化不可逾越的障碍。

      总之,我们既要从中国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来看待中国民营企业的成长及曾经出现、或目前仍然存在的问题,也要看到民企“原罪”争论背后的社会生态,消除权利贫困,缩小贫富差距,重视社会公平,让人民群众参与改革并切实享受改革和经济发展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