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三届十五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三届十五次董事会会议于2007年1月15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其中独立董事卢克群先生、王同孝先生、刘树艳女士以通讯方式参与表决。本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蔚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9票同意;
拟将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2人。”修改为“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2人。”
此项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名金志国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9票同意;
根据控股股东青岛市企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提议,提名金志国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此项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候选人简历附后。
三、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9票同意;
考虑到山东省内上市公司对独立董事实施的津贴水平和公司所在地收入情况,拟调整独立董事津贴标准,提高津贴水平,每年由36000元提高到50000元(含税),此项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投资成立青岛澳柯玛电动车有限公司的议案》,9票同意;
决定与控股子公司澳柯玛(沂南)新能源电动车有限公司分别出资1800万元、200万元投资成立青岛澳柯玛电动车有限公司(暂定名),注册资本2000万元,注册地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前湾港路315号,经营范围初步确定为:电动车、电瓶、充电设备及其零配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和技术的出口业务,以及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和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具体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为准。
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1月15日
附:候选人简历
金志国先生,生于1956年7月,现任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高级经济师,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毕业。金先生于1975年进入青岛啤酒厂工作,历任职员、动力处处长,1994年任啤酒一厂厂长助理,1996年10月出任青啤西安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00年8月任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01年8月任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金先生有近三十年啤酒企业经营管理经验,对青啤管理模式和企业文化进行创新式发展,尤其是在打造公司团队学习能力,组织落实公司发展战略以及推动公司整合和组织变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金先生同时兼任青岛啤酒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一职。
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青岛市企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现就提名金志国先生为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青岛市企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做出的(被提名人详细履历见附件),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或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前十名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
5、被提名人不是为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包括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五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性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青岛市企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2007年1月12日于青岛
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 金志国 ,作为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五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中国证监会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的要求,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金志国
2007年1月12日于青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