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高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转让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7年1月15日,本公司收到第二大股东绵阳市华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通知,该公司已于1月15日与白银磊聚鑫铜业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全部社会法人股692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9.1%),以每股1.59元,总价款1100.28万元,转让给白银磊聚鑫铜业有限公司。白银磊聚鑫铜业有限公司已持有本公司社会法人股600万股。本次转让完成后,白银磊聚鑫铜业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社会法人股1292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7.00%),成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绵阳市华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再持有本公司股份。
特此公告。
绵阳高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7年1月16日
绵阳高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绵阳高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绵高新
股票代码:600139
信息披露义务人:白银磊聚鑫铜业有限公司
住所: 甘肃白银区109国道1642公里处(原白银永生冶炼厂)
通讯地址:甘肃白银区109国道1642公里处(原白银永生冶炼厂)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07年1月15日
特别提示
(一)报告人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报告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报告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绵阳高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绵阳高新”)的股份。
报告人曾于2006年12月24日与上海银润投资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受让其持有的绵阳高新法人股600万股,现已办理完过户登记手续。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除上述和本次持股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绵阳高新的股份。
(四)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国家授权机构持有的股份转让,也不需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不涉及其它法律义务。
(五)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本持股变动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简要介绍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它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公告之日受让方无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增持股份的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增持股份的目的:
长期持有。
二、后续增持或处置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没有继续增持绵阳高新股份的明确计划,也没有签署任何增持的协议、意向或达成其他增持安排。除股权分置改革涉及的股份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亦没有处置股份的计划。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绵阳高新股份变动情况
在此次持股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持有绵阳高新的股份,仅于2006年12月24日与上海银润投资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受让其持有的绵阳高新法人股600万股,目前已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和股份受让的基本情况
1、本公司于2007年1月15日与出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受让方通过协议方式向出让方受让其持有的绵阳高新法人股692万股 占总股本的9.1%。
2、本次股份受让的价格为每股1.59元,总价款为1100.28万元,在《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后三日内支付总价款10%作为定金,余款受让方自股份过户完成当日支付。
3、《股权转让合同》签署后,绵阳高新股权分置改革的动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出让方均有义务提出,如股权转让未在股改实施前完成,出让方仍承担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的义务。
4、《股权转让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本次股份受让无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就股权行使不存在其他安排。
四、出让方不存在未清偿对绵阳高新的负债,绵阳高新也未为出让方提供担保,出让方也不存在损害绵阳高新的其他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绵阳高新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东和董事名单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参与股权分置改革的承诺函
四、《股权转让合同》
声明和签署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签字:吕明良
盖章:白银磊聚鑫铜业有限公司
签注日期: 2007年1月16日
附表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
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如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签章):白银磊聚鑫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吕明良
日期:2007年1月16日
绵阳高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绵阳高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绵高新
股票代码:600139
信息披露义务人:绵阳市华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 绵阳高新区内
通讯地址:绵阳高新区火炬北路15号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07年1月15日
特别提示
(一)报告人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报告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报告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绵阳高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绵阳高新”)的股份。
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绵阳高新的股份。
(四)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国家授权机构持有的股份转让,也不需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不涉及其它法律义务。
(五)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本持股变动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简要介绍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它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公告之日转让方无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持股计划
本次转让股份后,转让方不再持有绵阳高新的股份,目前也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绵阳高新股份变动情况
在此次持股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绵阳高新692万股的股份,持股比例为9.1%。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转让方不再持有绵阳高新的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和股份受让的基本情况
1、2007年1月15日,转让方与受让方白银磊聚鑫铜业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向受让方转让绵阳高新692万股的股份。
2、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分别为每股1.59元,总价款1100.28万元,在《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后三日内支付总价款10%作为定金,余款受让方自股份过户完成当日支付。
3、《股权转让合同》签署后,绵阳高新股权分置改革的动议出让方和受让方均有义务提出;如股权转让未在股改实施前完成,出让方仍承担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的义务。
4、本《股权转让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三、本次股份转让无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就股权行使不存在其他安排。
四、转让方不存在未清偿对绵阳高新的负债,绵阳高新也未为出让方提供担保,转让方也不存在损害绵阳高新的其他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绵阳高新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东和董事名单
三、《股权转让合同》
声明和签署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盖章:绵阳市华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签字:梁刚
签注日期: 2007年1月16日
附表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
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如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签章):
绵阳市华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梁刚
日期:2007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