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日本清水建设株式会社
与大连国际商贸大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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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本公司接到子公司大连国际商贸大厦有限公司转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终字第28号关于日本清水建设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清水建设”)与大连国际商贸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大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一审判决情况
2000年10月19日,清水建设就其与国贸大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0年12月18日国贸大厦提起反诉,2004年12月29日辽宁省高院送达(2000)辽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国贸大厦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清水建设垫付的各种费用人民币973,257.58元;
2、清水建设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国贸大厦多支付的工程款9,380,841.00美元;
3、清水建设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国贸大厦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费用5,554,388.00美元;
4、驳回双方当事人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5万美元,保全费18.5万美元,合计55万美元,由清水建设负担54.6万美元,由国贸大厦负担4000美元。反诉费人民币646,237.96元,由清水建设负担。本诉鉴定费36.3万美元,双方各负担50%,即18.15万美元。反诉鉴定费人民币400万元,双方各负担50%,即200万元人民币。(详见2004年12月31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公司公告)。
二、诉讼的终审判决情况
清水建设不服上述民事判决,于2005年1月24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诉讼进行了审理,并于2006年12月26日下达(2005)民一终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结果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二审案件受理费3661666.27元,由清水建设株式会社负担;
4、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备查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终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大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