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上周末,尚有19家公司未进行股改,这些公司连同其他一些正处于股改进程的公司一起构成了S股板块,而证券交易所已经自1月8日起对S股开始实施5%涨跌幅限制。
笔者认为,除了采取以上的差异化交易制度安排外,对S股公司的处置还应采取不同的政策手段,重点应当放在未股改公司及其经营管理层、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处,尽量少地殃及中小投资者利益。这将有利于继续巩固和扩大股改成果,为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发展奠定基础。
首先,应当对S公司的情况进行分门别类,区别对待。比如,有的S公司已经经过多次股改而没有通过的,则应当限期让其拿出有别于过去股改方案的方案;有的S公司由于股权转让原因、合资原因、产权转移原因导致股改没有启动的,无论股东是中外方,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一揽子解决股改;有的S公司由于母公司需要统一整合上市公司,那么要求其拿出一个约定的期限等等;有的未股改公司并购重组难度大、或股份质押且无公积金定向转增、或公司资产质量差的、或亏损严重的,可以采取创新手段(如定向增发、加快审批)和提高资产质量的手段解决:而对于那些由于清欠不力、或涉及巨额债务与未决诉讼、或巨额资金占用与违规担保未解决、或被立案稽查,或不积极启动股改的S公司,则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应拿出强硬措施并实施综合治理。
其次,光有差异化制度安排还不够,应当出台专门落实到人的政策。这种落实到人的政策,主要是针对经营管理层及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限制性措施。S公司未完成股改,很多情况下是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层及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有一定的关系,而差异化制度安排只能解决到S公司这一层面上。面对拖股改大局后腿的因素,限制性措施甚至制裁性措施应当具体落实到经营管理层及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这两个层面,可以采取相关措施,比如发出限期整改通知、公开谴责、不适合担任高管职务或市场禁入,以及若干年所持股份禁售、宣布某些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为证券市场不受欢迎的人,建议司法部门提起刑事诉讼等等。
(作者为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博客地址:http://songyixin.blog.cnstoc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