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空的虚假陈述”谁来管
2007年01月1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周晓同志:
某上市公司在去年准备股改前后的公告让人生疑:
一是该公司称“由于重组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影响股改进程。一旦股改取得实质性进展公司将尽快启动股改程序。”但是去年12月30日未见重组成功公告却发表了股改消息。
二是该公司去年12月12日收到股改通知函后,马上在15日就发表2006年业绩可能亏损且有退市风险的公告。
我觉得是该公司在股改停牌前发布利空公告诱导股价连环跳水。不知该公司的非流通股东是否有操控股价以达到减少对价的嫌疑,如果这种行为给广大小股民造成相当大的损失,是否可以起诉公司?
福建 陆先生
陆先生:
如果你反映的情况属实,则构成“诱空的虚假陈述”,也是虚假陈述的一种表现形式。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9日颁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只对“诱多的虚假陈述”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作出了规定,而未对诱空的虚假陈述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作出规定。因此,现阶段索赔还缺乏法律支持,建议您从信息披露是否规范的角度向监管部门反映。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合伙人 宣伟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