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情况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平高电气”)日前接到本公司第二大发起人法人股股东科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科瑞集团”)函告,称其已于2007年1月12日与河南安泰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安泰达”)签署了《股份托管及法定禁售期届满后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本公司限售流通股1,826万股(占公司总股份比例的5.00% ,以下简称“标的股份”)的股份权益托管给安泰达,并约定于法定禁售期满后转让给安泰达。
科瑞集团共持有本公司限售流通股7348.25 万股,2006年12月12日其与上海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思源电气”)签署了《股份托管及法定禁售期届满后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本公司限售流通股1461.2 万股(占公司总股份比例的4.00%)的股份权益托管给思源电气,双方协议约定于法定禁售期满后转让给思源电气,并终止执行双方于2006年9月21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即科瑞集团拟将其持有的占平高电气总股数16.32%,合计5,961.2万股转让给思源电气的框架性协议),详见公司刊载于2006年12月13日《中国证券报》第C005版、《上海证券报》封五的本公司临2006-044号公告及公司刊载于2006年9月25日《中国证券报》第C004版、《上海证券报》B5版的本公司临2006-033号公告。
截止本次变动,科瑞集团共向他人托管并法定禁售期届满后转让的本公司限售流通股份合计3,287.2万股(占公司总股份比例的9.00%),其中1461.2 万股(占公司总股份比例的4.00%)的股份权益托管给思源电气;1,826万股(占公司总股份比例的5.00%)的股份权益托管给安泰达。本次变动后科瑞集团共持有本公司限售流通股4,061.05万股。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作公司股东权益变动情况提示性公告,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分别见附件一、附件二。
特此公告。
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1月18日
附件一:
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平高电气
股票代码:600312
信息披露义务人:河南安泰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格林渡假山庄
通讯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开源路南段平高集团家属院38号楼一层平高集团工会委员会员工持股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75-3804028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07年1月15日
特别提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高电气”)的股份。
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提交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平高电气的股份。
(四)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河南安泰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平高电气 指 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 指 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
股权转让协议 指 《股份托管及法定禁售期届满后转让协议》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河南安泰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格林渡假山庄
法定代表人:王武杰
注册资本:人民币5,200万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注册号码:4100001005498
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发起人(股东):平高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社团法人)
主要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按国家有关规定);商务代理(国家专项规定的除外)。
经营期限:自2001年4月23日起至2011年3月15日
税务登记证号码: 豫地税郑字410117728644810号
实际控制人名称:平高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通讯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开源路南段平高集团家属院38号楼一层
邮编:467001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它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人无持有及控制其它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目的
(1)如果平高电气股改禁售期满后该部份股权可上市流通,信息披露义务人预计可从该部份股权中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
(2)信息披露义务人看好当前电力设备市场发展,意在分享电力发展带给设备制造业的丰厚利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07年1月1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科瑞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股份托管及法定禁售期届满后转让协议》,协议涉及标的股份为平高电气1,826万股权益(占平高电气公司总股数5.00%),协议切实履行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增加平高电气1826万股的权益(占平高电气公司总股数5.00%)。
二、《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股份托管及法定禁售期届满后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出让方或资产委托方:科瑞集团有限公司;
2、受让方或资产托管方:河南安泰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即信息披露义务人);
3、交易标的:平高电气1,826万股权益,占平高电气总股本5.00%;
4、交易内容:(1)科瑞集团有限公司将标的股份于法定禁售期满后转让给信息披露义务人;(2)在信息披露义务人按双方另行签订的股份转让款支付协议执行后,科瑞集团有限公司不可撤销地将标的股份权益通过质押的形式托管给信息披露义务人,托管内容为:标的股份所对应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提案权、股东大会召开提议权等。
5、总交易金额为RMB 16,329.56 万元,具体支付方式另行签订协议约定,所签订的协议作为此次《股份托管及禁售期届满后转让协议》的附件。
6、协议生效条件:双方授权代表于2007年1月12日在协议上签字即生效。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买卖平高电气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事项。
二、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河南安泰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与科瑞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股份托管及禁售期届满后转让协议》及其附件;
名称:河南安泰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武杰
签署日期:2007年1月15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河南安泰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王武杰
日期:2007年1月15日
附件二:
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平高电气
股票代码:600312
信息披露义务人:科瑞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25号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甲2号佳境天城21层B座
联系电话:010-84721992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07年1月15日
特别提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高电气”)的股份。
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提交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平高电气的股份。
(四)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科瑞集团有限公司
平高电气 指 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 指 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股权转让协议 指 《股份托管及法定禁售期届满后转让协议》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科瑞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郑跃文
注册资本:人民币13,000万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注册号码:3601001940011
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发起人(股东):郑跃文、吴志江、郭梓林、任晓剑、彭中天
主要经营范围: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生产、技术转让,销售普通机械、化工原料及产品、生物制品、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化学工程及能源程序用设备,物业管理,房屋租赁,信息服务,设备租赁,矿业投资。
经营期限:自2000年1月5日起至2020年1月4日
税务登记证号码:高地税证 字360106158345906号
实际控制人名称:郑跃文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甲2号佳境天城21层B座
邮编:100102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它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人无持有及控制其它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少或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可能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06年12月12日,信息披露人与上海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股份托管及法定禁售期届满后转让协议》,协议涉及标的股份为平高电气1,641.2万股权益(占平高电气公司总股数4.00%),转让价格8.9428元/股。协议切实履行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减少平高电气1,641.2万股的权益(占平高电气公司总股数4.00%)。
2007年1月1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河南安泰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股份托管及法定禁售期届满后转让协议》,协议涉及标的股份为平高电气1,826万股权益(占平高电气公司总股数5.00%),转让价格8.9428元/股。协议切实履行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减少平高电气1826万股的权益(占平高电气公司总股数5.00%)。
二、《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股份托管及法定禁售期届满后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出让方或资产委托方:科瑞集团有限公司(即信息披露义务人);
2、受让方或资产托管方:上海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安泰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3、交易标的:平高电气3,287.2万股权益,占平高电气总股本9.00%;
4、交易内容:(1)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标的股份于法定禁售期满后转让给上海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安泰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2)在上海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安泰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按双方另行签订的股份转让款支付协议履行义务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可撤销地将标的股份权益通过质押的形式托管给上海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安泰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托管内容为:标的股份所对应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提案权、股东大会召开提议权等。
5、总交易金额为RMB 29,396.78 万元,具体支付方式另行签订协议约定,所签订的协议作为有关《股份托管及禁售期届满后转让协议》的附件。
6、协议生效条件:科瑞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协议于上海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即2006年12月28日生效;科瑞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安泰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12日签署的协议于协议签署时即行生效。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在二级市场买卖平高电气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事项。
二、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科瑞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海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股份托管及法定禁售期届满后转让协议》及其附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河南安泰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签署的《股份托管及法定禁售期届满后转让协议》及其附件;
名称:科瑞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郑跃文
签署日期:2007年1月15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科瑞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郑跃文
日期:2007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