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于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八号北京五洲皇冠假日酒店召开了二零零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戴厚良先生主持,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共7人,共持有代表中国石化83372787231股有表决权股份,占中国石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6,702,439,000股)的96.1%。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中国石化《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审议并逐项投票表决,通过如下特别决议案:
1. 就配发、发行和处理境内上市内资股新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新股(各自不超过中国石化现已发行的内资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百分之二十),给予中国石化董事会无条件一般性授权。
股东大会以73,954,107,646股同意,139,000,800股反对,分别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所持有(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24%及0.1876%,通过了该项议案。
2. 批准发行可转换为中国石化的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的议案。
本议案的通过及实施以第3项议案的通过为前提。
股东大会以74,004,289,546股同意,85,473,800股反对,分别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所持有(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46%及0.1154%,通过了该项议案。
3. 授权中国石化董事会处理有关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所有事宜。
本议案的通过及实施以第2项议案的通过为前提。
股东大会以74,003,822,146股同意,85,792,100股反对,分别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所持有(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42%及0.1158%,通过了该项议案。
4. 批准有关中国石化发行境内公司债券的议案。
本议案的通过及实施以第5项议案的通过为前提。
股东大会以74,003,123,946股同意,86,398,900股反对,分别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所持有(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34%及0.1166 %,通过了该项议案。
5.授权中国石化董事会处理有关发行境内公司债券的所有事宜。
本议案的通过及实施以第4项议案的通过为前提。
股东大会以74,001,328,146股同意,87,256,000股反对,分别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所持有(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22%及0.1178%,通过了该项议案。
根据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被委任为股东大会的点票监察员[注]。中国石化境内律师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何斐律师出席了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和中国石化《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中国石化A股于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时半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停牌,并将于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时半起复牌。
承董事会命
陈革
董事会秘书
中国,北京,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注: 中国石化的投票结果已由执业会计师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核查,毕马威的工作只限于应中国石化要求根据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执行若干程序,以确定中国石化编制的投票结果概要是否与由中国石化收集并向毕马威提供的投票表格相符。毕马威就此执行的工作并不构成按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的《核数准则》所进行的审计或审阅工作,毕马威也不会就与法律解释或投票权有关的事宜作出确认或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