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晨昱
此次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根据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形势,提出了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的目标,并部署了六个方面的具体要求。从这次会议上传出的信息来看,中国的金融改革即将步入一个新的阶段。随着主导力量从政府供给逐渐过渡到市场需求,改革将在多种市场力量博弈中进入利益协调阶段。有鉴于此,理清改革的逻辑脉络就尤显重要。
中国金融改革的起步具有双重特色,一方面,中国是一个经济比较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另一方面,中国又曾是一个封闭的计划集权国家,金融体系一直被置于压制地位。与之相适应,金融改革的内容远不止早期实施金融自由化改革国家所进行的操作,不仅要完成经济货币化和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任务,而且还要对旧体制形成的金融体系进行彻底改造并形成与国际金融市场的对接。改革的原动力,不在经济体系内部, 而是借由外部,即政府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供给行为。随着经济发展和改革的深入,金融业得到长足进展,但政府政策、体制转轨因素的推动力逐渐减弱,国有金融制度安排面临着日益上升的交易成本的困扰,一个重要的体现就是金融风险通过产权和治理结构先天不足的国有金融机构不断积聚。亚洲金融危机后,金融产权和资源配置效率成为中国金融制度市场化变迁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
中国金融改革的要害在于激励足够多并具有谈判能力(交易能力)的新金融产权形式。以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造为开端,金融机构产权形式日益多样化,金融市场参与主体日趋机构化和多元化,建立起以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类型非银行金融机构不断涌现和逐渐兴起的金融组织体系。此外,随着境外金融机构的介入,境内与境外金融机构之间的融合与分歧将打破原有市场均衡。他们相互博弈和相互学习的过程对金融微观基础产生深远影响。中国加入WTO后,外资金融机构日趋本地化,可以预期金融体系的内生变量将进一步壮大。
现代金融体系中,商业性金融机构作为金融活动实现的载体,其交易规模、数量、业务范围、经营机制决定着金融秩序。市场影响力不断壮大的各类金融机构成为诱致性制度变迁主体。金融配置格局的重构为金融改革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新的要求。如何在坚持改革、促进金融发展的同时,妥善地处理、化解各种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成为改革取向。市场秩序并不取决于相同的目标, 而是取决于相互性, 取决于为了参与者的相互利益而使不同的目标之间做到相互协调。具体而言,应重点协调好三方面关系:
一是协调好金融监管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关系。金融机构面对市场竞争,愈来愈期望打破单一的服务方式,提供全方位、一揽子业务服务。反映在金融经营层面上,不同类别金融机构在业务层面和股权结构的交互渗透体现出利益的最大化诉求。随着跨行业股份制金融集团的建立,金融机构之间以及与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逐步增多。这要求监管主体协调配合,遏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引发的风险传递,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如果都从各个局部的角度出发,分别在各自的领域监管、分别采取不利于全局的监管措施,形成恶性监管竞争,就容易产生金融市场的分割。当务之急是金融业务、产品创新方面的协调,积极探索如何在银行、保险和证券市场之间建立合规的资金通道,有必要建立业务、产品创新协调机制,共同设立有效的“防火墙”。
二是协调好宏观调控主体和微观金融个体的利益博弈关系。宏观调控发展到今天,最重要的变化是从过去三五年一次的大调整转到经常性的微调,即随时调整。加强和完善金融宏观调控的一个突出特征是,通过更广泛地运用市场手段来增强调控的有效性。对金融宏观调控主体来说,不能过分干涉金融机构的自主行为,其主要功能是通过价格工具,使用市场化手段进行总量调控;对于受调控的金融机构而言,为了自身的利益选择自己的行动策略。利益的不同使这种行动策略不可能完全符合调控部门的意愿,更多的是一种突破与完善的动态博弈过程。博弈环境给金融宏观调控提出了要求,金融宏观调控主体在制定总量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当今金融机构的诸多特点,应配套其他相应的政策措施,合理把握市场化政策工具操作的节奏和力度,来增强调控的有效性。
三是协调好金融机构之间的利益博弈关系。市场竞争中,金融机构规模的大小、业务范围的宽窄等决定其在竞争中所处的地位。各类金融机构扩大经营边界、寻求经营转型的步伐将更大迈进。如何走出同质化恶性竞争的怪圈,如何应对外资金融机构全面进入后的业务竞争,如何面对金融中介“脱媒”,都是改革面临的挑战。改革重点是为金融竞争创建公平的市场环境,对一些原先业务范围具有特定时代局限性、绩效显著的金融机构要推进其战略转型,对相对风险较小、满足市场需求的业务交叉方式要适度放松管制;同时加强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和自律监管能力,考虑运用存款保险等杠杆调节盲目的扩张冲动,以改善金融机构体质,全面提升金融机构的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
(作者供职于中国银监会,本文不代表所在单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