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头版
  • 2:环球财讯
  • 3:路演回放
  • 4:财经要闻
  • 5:焦点
  • 6:观点·评论
  • 7:时事·天下
  • 8:时事·海外
  • A1:市 场
  • A2:股市
  • A3:海外股市
  • A4:金融
  • A5:金融·机构
  • A6:货币·债券
  • A8:期货
  • B1:公 司
  • B2:上市公司
  • B3:上市公司
  • B4:海外上市公司
  • B5:产业·公司
  • B6:产业·公司
  • B7:公司调查
  • B8:人物
  • C1:理财
  • C2:谈股论金
  • C3:个股查参厅
  • C4:操盘计划
  • C5:应时数据
  • C6:机构视点
  • C7:高手博客
  • C8:股民学校
  • D1:披 露
  • D2:信息大全
  • D3:信息大全
  • D5:信息披露
  • D6:信息披露
  • D7:信息披露
  • D8:信息披露
  • D9:信息披露
  • D10:信息披露
  • D11:信息披露
  • D12:信息披露
  • D13:信息披露
  • D14:信息披露
  • D15:信息披露
  • D16:信息披露
  • D17:信息披露
  • D18:信息披露
  • D19:信息披露
  • D20:信息披露
  • D21:信息披露
  • D22:信息披露
  • D23:信息披露
  • D24:信息披露
  •  
      2007 年 1 月 23 日
    前一天  后一天  
    按日期查找
    5版:焦点
    上一版  下一版  
    pdf
     
     
      | 5版:焦点
    上海证券报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等)
    股市火爆背后的冷思考
    湖北凯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8621-38967758、fanwg@cnstock.com ) 。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等)
    2007年01月2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728     股票简称:S*ST新太     编号:临2007-005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7年1月22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东人数2人,代表股份数为55,922,306股,占股份总数208,180,180股的26.86%,其中流通股股份数108,000股,占股份总数的0.052%。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毅委托董事梁平主持,董事胡广雄,独立董事张民智,监事吴庆忠,副总裁何健明、潘福久,董秘刘颖等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参加大会股东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下述议案:

      《关于大股东及其关联公司占用公司资金37612.40万元的核销议案》

      会上辽渔集团提出对董事会的提议已进行了充分的研究,对核销的提议表示理解,经过与审计机构及相关部门的沟通和探讨,考虑到公司相关诉讼事务和大股东破产清算工作尚未终结,辽渔集团建议暂缓核销大股东及其关联公司资金占用,因此在表决时否决本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0%;反对55,814,30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99.8%;弃权108,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0.2%。该项议案未获通过。其中流通股参加表决108,000股,弃权108,000股,占流通股总数的100%。

      因大股东及其关联公司占用资金已于2004、2005年度做了全额坏帐准备,因此本次股东大会否决核销议案对公司经营与业绩均无实质影响。

      广东国声律师事务所受本公司委托,指派马启斌律师出席了本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该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提案审议情况,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发表法律意见结论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广东国声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国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马启斌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召开的200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了审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贵公司提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于大股东及其关联公司占用公司资金37612.40万元的核销议案》;

      2、贵公司于2006年12月20日刊登的《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2006年12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公告》"),公告中列明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会议对象、会议登记事项、会议费用、联系方法等基本事项并列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通知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三十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按《通知公告》要求于2007年1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工业园建工路4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张毅先生委托董事梁平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符合法定程序,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它事项与会议公告披露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2007年1月18日的《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及签到簿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委托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东数2人,其代表贵公司股份数55,922,306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208,180,180股的26.86%。

      2、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除上述股东和股东代表外,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审核,上述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证实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列入公告

      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关联股东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了列入议程的议案:

      关于大股东及其关联公司占用公司资金37612.40万元的核销议案。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列入表决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因未获得有效表决权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而未获通过(本次表决收到的有效表决权数及表决结果均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中列明并公告)。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一份。

      广东国声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马启斌

      二00七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