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高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被否决或变更的方案;
2、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3、公司将于近期公布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在此之前公司股票继续停牌,公司股票复牌时间详见《绵阳高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一、会议召开事项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07年1月22日(星期一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07年1月18日、19日和22日的9:30-11:30、13:00-15:00
2、股权登记日:2007年1月12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绵阳高新区长虹大酒店茗苑西厅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方式: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和董事会征集投票(以下简称“征集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向流通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流通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交易系统先例表决权。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彭斯太先生
7、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会议情况
公司总股本7601.02万股,其中流通股2940万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382人,代表公司股份59,892,8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8.80%。
2、非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非流通股股东及授权代表5人,代表公司股份4492万股,占公司非流通股股份的96.37%,占公司总股本的59.10%。
3、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并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及授权代表共377人,代表股份14,972,875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50.93%,占公司总股本的19.7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表59人(含委托董事会投票具有表决权的流通股股东),代表公司股份2,883,117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9.81%,占公司总股本的3.79%;
(2)参加网络投票的流通股股东318人,代表公司股份12,089,758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41.12%,占公司总股本的15.9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会议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议案表决情况
1、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绵阳高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2、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 单位:股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参加表决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如下: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本次股东会议有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了关于《北京尚公律师事务所关于绵阳高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提案以及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绵阳高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决议;
2、北京尚公律师事务所关于绵阳高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绵阳高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7年1月23日
证券代码:600139 股票简称:S绵高新 公告编号:临2007-011
绵阳高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事项的后续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收到德阳仲裁委员会送达的“(2006)德仲字第224号”《裁决书》,内容涉及本公司在工商银行德阳市旌阳支行1608万元的逾期借款事项(详见2006年12月6日《中国证券报》,本公司“临2006-032号”公告)。工商银行德阳市旌阳支行将该部分债权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向德阳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德阳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
裁决被申请人绵阳高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返还申请人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借款本金16,080,000.00元及利息2,512,844.47元;
二、裁决被申请人绵阳高新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有权对向绵阳高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办事处的其它仲裁请求。
特此公告。
绵阳高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7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