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案件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一中民三(商)字第233号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长宁支行诉我司与上海树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树丰公司)、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公司)、福建建瓯天香绿色食品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瓯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涉诉金额为人民币15,214,491.46元。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6)沪一中民三(商)字第233号一案原告为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长宁支行,被告为我司、树丰公司、招商公司、建瓯公司。2005年8月11日,原告与树丰公司签订合同,为树丰公司提供数额为1440万元的贷款,并由我司、招商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由建瓯公司提供抵押担保责任,借款期限至2006年8月10日。因借款到期后,树丰公司未按约清偿本息,保证人亦未履行保证还款义务及抵押担保义务,原告于2006年9月4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并于2006年10月8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法院于2006年10月9日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树丰公司、我司、招商公司、建瓯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214,491.46元或其他相应等值财产。
法院于2006年12月15日判决如下:1、树丰公司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归还原告1,44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2、我司、招商公司对树丰公司的还款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并享有对树丰公司的追偿权;3、建瓯公司应对树丰公司的还款履行抵押担保义务并可向树丰公司追偿。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今日,公司没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将可能对公司后续经营计划造成影响,并可能影响公司当期利润。
五、备查文件目录
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一中民三(商)字第233-1号 民事裁定书;
2、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一中民三(商)字第233号 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7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