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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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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8版:维权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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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偿”、“资质”成维权关键词
    2007年01月2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近来,随着证券市场行情向好,相关机构组织及个人在互联网上通过朋友圈、QQ群、MSN群或博客为媒介提供证券投资咨询甚至是募集理财资金的行为日益增多,这其中有的只是通过发表个人的投资观点甚至咨询意见进行自我宣传,有的则是通过互联网上各类工具发展购买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客户,甚至于募集资金受托理财的行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职员通过网络媒介推广自身业务本无可厚非,恰恰也是利用科技进步成果的积极现象,但不排除其中有些几个或个人利用网络的特性,非法提供证券投资服务,投资者应该谨慎面对。

      辨别三种博客荐股行为

      通过互联网上的朋友圈、QQ群、博客之类的方式在网络上发布对证券市场的评论意见、推荐个股、提供一对一的咨询意见等活动根据其行为的目的及性质可大致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发表个人对证券市场走向的理解、投资建议、各类投资观点等,但并不提供有偿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这种行为主要表现是在个人的博客主页上发表证券投资类的评论文章,表达个人的观点,尽管其中偶尔也会有一些投资性的建议,但由于并非有偿性的投资咨询服务,不应归于参与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行为。

      2、通过博客、MSN群、QQ群等宣传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甚至于接受资金委托提供委托理财服务,这类行为一般都是个人通过互联网为媒介征集客户。客户找上门之后,再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以个人的方式向客户提供有偿的投资咨询服务。

      3、通过朋友圈、QQ群等发展所谓的“操盘高手联盟”,发展投资活动的团体性组织,在团体内发布所谓的“市场消息”,推荐股票等,甚至于发展俱乐部会员提供有偿的在线咨询、持仓和个股分析,并提供委托理财服务。

      是否有偿成为定性关键

      通过互联网工具面向不特定的对象进行证券投资咨询活动,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将其定性为两个类别:1、在网上发布个人的证券投资建议,由于其仅限于非盈利性的发表个人的投资意见,不能认定是证券法中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行为,对此类行为,普通投资者应当理性对待,这些意见仅应作为个人投资的参考意见;2、对于那些通过博客、QQ群、MSN群甚至朋友圈等网络工具征集投资客户,提供有偿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甚至于受托理财服务的行为,则建议投资者应该谨慎对待,不要仅凭在网络上的宣传就轻信其宣传的内容,不要轻易接受其以互联网为工具展开的投资咨询服务甚至于投资理财服务。

      如何面对有偿荐股行为

      面对有偿的博客荐股等行为时,建议投资者注意以下两点:(1)投资者应该要求通过网络提供此类服务的机构或个人出具相关的资质证书,尤其注意个人是不能以自己名义开展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而单纯的投资咨询机构也不能受托代理客户从事证券投资;(2)投资者在接受相关投资咨询服务之前,应当与服务提供机构签订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明确的约定,尽管目前证券市场行情看好,但仍存在着相应的投资风险,签订协议,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在出现投资损失的时候追究投资咨询机构的责任,获得相应赔偿。

      总之,随着网络技术发展,依赖于网络工具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以及其他证券投资代理业务是社会发展的趋势,但网络仅限于相关机构提供服务的媒介工具,尤其是对于那些以网络工具为媒介提供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行为,广大的投资者应该谨慎对待,依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严格审查证券投资服务机构的资质,谨防接受不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和个人提供的非法的投资咨询服务,以免出现投资损失时难以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追索赔偿。

      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朱颖律师

      ■链接

      相关法律法规有何明确规定

      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第八章第169条至173条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有明确的规定。

      1997年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更是明确禁止任何个人或机构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擅自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个人不得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任何组织机构若欲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需具备《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条件,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各地证监局的监管。

      另外,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二)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三)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四)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中国证监会负责履行对于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资格及行为的监管职责,并且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