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透露,2006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1600元以后,全国个人所得税的收入继续保持增长,2006年个人所得税完成了2452亿元,增长17.1%,增收了358亿元。
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和社会贫富差距应当是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功能,收入功能只能排在其后。当前,我国面临的一个很大问题就是居民贫富悬殊,收入分配不公问题严重。去年2月,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司发布的报告称,我国城市居民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已达0.4左右。
在这种情况下,尤其需要创造条件,使个税调节收入差距的功能得到充分发挥,然而,目前距离这一目标仍有相当距离。2004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1737.05亿元,其中65%来源于工资、薪金所得,其中,中低收入者又占了绝大多数。而人数不足20%的富人们占有银行存款总量80%的比例,其所缴的个人所得税却不到税种收入总量的10%。此次,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尚未公布中低收入者纳税金额占个税总额的比例,但个税中工资、薪金占主导的状况恐怕很难得到根本性改变。
这是由两个因素所决定的。其一,我国个税起征点标准仍然比较低。1980年,当我国颁布个人所得税法时,制定的标准是800元,而当时民众的月平均工资只不过几十元,个税征收对象主要是高收入人群。而如今,1600元的标准涵盖了更广泛的人群。以广州市为例,2005年广州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达33839元,月平均工资达到了2820元。个税针对的人群越广泛,其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就越难发挥,甚至有逆向调节的倾向。而在美国,5%的美国高收入纳税人缴纳了将近50%的联邦所得税。
其二,富人偷税、漏税、逃税现象未能得到有效遏制。高收入者的上述行为,既是工薪阶层成为个税纳税主体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个税调节贫富差距作用受到抑制的重要原因之一。但是,由于受征管水平、征管成本和腐败等现实因素的制约,富人偷逃税款的行为依然严重。
因此,个税起征点标准仍有上调的空间和必要性,同时,税务部门也应加强对富人个税的征管,并加大检查和处罚力度,而不是总盯着纳税自觉性较高的工薪阶层,导致精力的分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