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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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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应严禁银行转嫁律师费
    2007年01月2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王杰

      

      从1月24日起,北京的消费者购房时不用再为银行请来的律师承担高额的律师费。北京市消协、市律师协会联合北京银行业协会发布公告称,在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过程中,将坚持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即:银行委托的律师将由银行付费。

      这一结果令许多人感到高兴,但是,笔者认为这还仅仅是一个开始,说不上是民众的胜利,因为还有太多的“尾巴”没有解决。

      首先,已经转嫁给购房者身上的房贷律师费是否被退还一事,各方回避了。银行抵押贷款业务律师是由银行指定的,而且是为银行服务的,银行是受益人,由银行支付房贷律师费是天经地义的。

      银行将本应由它支付的房贷律师费以不合法的手段转嫁到购房人身上,本身就应该承担相应的后果,首先就应该退还非法转嫁出去的律师费并赔偿购房人的损失,如今,银行仅仅以一个今后由自己掏钱就算了事,未免太便宜了自己,等于消费者被损害的利益其实被勾销,这显然并不公平。

      房贷律师费并非一个小数目。据报道,这一费用一般是按照购房款的千分之三左右收取的,北京市2005年房屋交易量约40万套,其中超过95%以上的交易都要借助银行按揭来完成,算下来整个北京市一年就有大约3.8亿元房贷律师费被转嫁到购房人身上。

      其次,尽管房贷律师费不合理,但至今只有北京的银行同意今后由自己支出房贷律师费,全国绝大部分地方还没有作出明确表态,这就意味着,房贷律师费还将继续被转嫁。因而,民众及代表民众的消协,与银行的博弈才刚刚开始,民众还有很多路要走。倘若房贷律师费只在北京一处由银行支付,受益面实在太小了。

      而且,此次北京宣布房贷律师费由银行承担,实际上并不具有强制性约束力。报道称,北京市消协多次与市律师协会、市银行业协会和14家银行进行沟通与协商,最终三方达成一致,决定以行业自律的形式终结施行了8年之久的“个人购房贷款过程中,银行委托律师却向消费者收取律师费”的现象。它既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具有行政约束力量,只能依靠银行的自觉。倘若有银行不自律,继续向购房者转嫁房贷律师费,这个三方协议就可能作废。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购房人以诉讼的方式维权,维权成本太高且所能获得的赔偿有限。这抑制了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因此,鉴于房贷律师费转嫁的做法于法无据,严重侵害了购房者的利益,政府有关部门应该主动对此事进行调查,强令银行在全国范围内停止错误的转嫁做法,并将已经非法转嫁的费用退还给购房者。如此,房贷律师费才能有一个圆满的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