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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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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购置商品房 离异儿媳分多少
    2007年01月2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李鸿光

      

      5年前,张小姐与王先生处在热恋中,恰逢王先生住家地块动迁,为能多分得动迁补偿费,两人的恋爱“提速”,将张小姐户口迁至王家,又快速办理了结婚登记。谁知4年后婚姻亮起了“红灯”,去年6月,双方解除了婚姻关系。但就动迁和结婚所购置的商品房的分割无法达成协议,遂引发官司。近日,上海静安法院作出判决,王先生及其父获得产权并承担未还清的贷款,同时由王先生及其父亲给付张小姐房屋折价款35万元。

      2006年6月,张小姐与王先生离婚后,张小姐即起诉房屋财产权属纠纷,她诉称当时是自己为主贷人,与王某及其父共同购买的106平方米商品房,房款总额71万余元,首付14.2万元,其余房款56.8万余元以自己为主贷人办组合贷款,其中公积金贷款13万元,交房时的手续及契税等万余元,动迁款中20万元用于还贷。至2006年9月,该房屋已还本息(包括首付款)共62.7万余元,尚未还公积金1万余元,商业贷款12.9万元。双方确认该房屋价值为164万元。张小姐表示放弃房屋产权,但要求对方给付房屋折价款65万元。

      法庭上,王先生及其父亲与张小姐各说各的理。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房屋的首付款和日常还贷人为公公,对张小姐在动迁中应得份额,虽动迁款有货币安置和补偿款两部分组成,因动迁对象为4人,动迁款应以总额计算到各人份额,其中以动迁款还贷的出资中,有6.4万元可认定属张小姐出资。张小姐与王先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除能证明为婚前个人财产外,其他均视作夫妻共同财产。2002年7月,张小姐婚前公积金余额为30747.60元,至2006年6月余额为22456.70元,其差额部分为8290.90元和单位证明住房基金14690元可认定为张小姐婚前个人财产。法院综合共有人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活的实际需要,考虑到公公的出资所付房款本息为57%左右,远大于张小姐和王先生所享有的43%左右的份额。考虑到张小姐还贷部分有其婚前财产,故其份额可略高于王先生。法院在综合各方利益后,判决由王先生和父亲给付张小姐房屋折价款35万元。

      (作者单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