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院1月24日下发裁定书,准许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中色股份转让民生银行股权合同纠纷一案。从中色股份今天和以前刊发的几则公告可以看出,这种和平结局是双方妥协的结果。
中色股份今天刊登的公告称,山西海鑫于1月5日向北京市高院提出撤诉申请,北京市高院于1月24日准许山西海鑫撤回起诉,但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37.32万元和73.69万元均由山西海鑫负担。
这起案件的核心是民生银行6809.922万股股权。2006年12月末,山西海鑫因中色股份拒绝对转让的民生银行三期股份进行过户,将其告上北京市高院。诉状称,中色股份在过户完一、二期所转让的民生银行股份后,并没有按计划将第三期目标股份(含目标股份额度4053. 525万股,及无偿派生的衍生股份额度为2756.397万股,合计6809.922万股)过户给山西海鑫实业。
在双方对薄公堂之后, 中色股份与山西海鑫达成妥协,并签订了第二份补充协议及和解协议。根据协议,中色股份答应将第三期应过户给山西海鑫的民生银行股份全部过户。山西海鑫同意就4053.525万股为获取民生银行股份流通权所支付的对价(按民生银行股改方案每10股以资本公积金获转1.55股),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第三期目标股份股权转让每股3.94元的价格,向中色股份支付民生银行股改对价补偿金2475.49万元。同时,山西海鑫再向中色股份支付第三期股份转让和补充协议规定的补偿金17446.38万元(已经扣除海鑫实业原付定金1000万元)。上述协议签署后,山西海鑫已于2006年12月28日向中色股份另行支付了补偿款2475.49万元,并很快办理了民生银行股份第三期转让过户手续。
在此次股权转让中,虽然中色股份获得了1.62亿元的税前投资收益,但相较民生银行市价对应的潜在收益,则可谓损失不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