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以下简称交易所)于2007年1月26日发来《关于对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上证上函[2007]0039号),要求公司董事会就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作出说明并就此事致函公司大股东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钢集团)。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我公司股价自2006年12月18日收盘3.33元至2007年1月25日收盘7.93元,最低价3.08元,最高价7.93元,波动幅度157.47%。期间,公司股票分别于2006年12月20日、2007年1月10日、2007年1月16日3次被交易所认定为股票交易异常波动。为此,公司3次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并在征询公司大股东莱钢集团后,于2006年12月26日发布公告,针对市场上关于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鲁证券)借壳鲁银投资上市的传言进行了澄清。
按交易所要求,莱钢集团于2007年1月29日复函说明:莱钢集团自介入鲁银投资和齐鲁证券以来,高度重视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严格按照《公司法》和《证券法》运作,依法通过该两公司的股东大会等法定途径行使出资人权利,不存在超越股东大会直接干预两公司经营决策的行为。对于市场传言的事项,从未作出任何研究和决策。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公司董事及高管对于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原因也不知情。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并再次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ОО七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