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犯罪,《刑法》以5000元为起刑点,而普通公民的盗窃罪则以500元为起刑点。就此,国家社科规划《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组组长王明高刊文指出,在同样数额下,如果前者的起刑点还高于后者,就违反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从危害上来讲,官员贪污受贿要远大于盗窃,因为前者是依靠公权力牟私,所造成的损失往往数倍于一般盗窃。比如,有的官员在受贿几十万元后,就能将几亿元的国有资产以极低的价格贱卖,给国家造成上亿元的损失。因此,古今中外对官员贪污受贿行为的惩处都比较严厉。以明律为例,明文规定:盗窃“一贯以下,杖60……四十贯,杖100……。”而对于官员监守自盗的惩处则加重。明律规定:官员贪污“一贯以下,杖80……四十贯,斩。”很显然,法律对于官员贪污的处罚力量要远大于一般盗窃。
但是,我认为,王明高先生所提出来的“起刑点”不公,还不是大问题。首先,法律对于官员贪污5000元以下的行为并没有网开一面。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即是说,官员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同样可能面临着“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其二,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大幅提高,如果将官员贪污与盗窃同样放到500元的标准,虽然从表面上看起来更为公平,但是,却可能由于背离我国国情而导致诸如不良后果。最起码的问题是,它不仅执法难度大、执法成本高,容易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而且,也可能由于执行不力导致看起来更为严厉的法律条款被悬空。
事实上,我国法律上的不公,并不仅仅体现在“起刑点”上,或者说,“起刑点”并不是真正的问题,真正的问题出在执法方面,即对官员犯罪的宽容而对普通公民犯罪的严厉。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的尚爱国撰文指出:仅山东某市辖区检察院从2000年到2005年上半年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中,适用缓刑和被免予刑事处罚的人数就占有罪判决人数的71%!对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过多过滥,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即便在贪污受贿起刑点10倍于普通公民盗窃罪的情况下,依然有那么多的贪污受贿官员被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充分暴露出执法不严的症结所在。有些执法中的宽容已经到了匪夷所思的地步,比如,在有些判决书中,一方面强调该腐败分子“认罪态度较好”,另一方面又有数百万、千万元财产来源不明。
因而,执法方面存在的不公比“起刑点”的不公更应该引起重视,倘若对官员犯罪盲目宽容的状态持续下去,不仅可能给官员带去一个错误的信号,使其更加肆无忌惮地贪污受贿,也容易使法律的威严遭受到难以补救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