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人民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6年8月1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披露了本公司控股公司重庆迪康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称“迪康百货”)与重庆鑫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鑫隆达公司”)重大仲裁事项进展情况公告,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重庆仲裁委员会2005渝裁(经)字第2427号裁决。
近日,迪康百货因与鑫隆达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财产保全申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保全申请人(原告、反诉被告):重庆迪康百货有限公司
保全被申请人(被告、反诉原告):重庆鑫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第三人:成都人民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成都人民百货连锁有限公司
2、申请事由及保全请求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已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为防止将来的判决无法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申请人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鑫隆达公司名下的重庆世贸中心名义层一层2-1-2#商场、4-2#商场、二层1#商场和四至八层的全部房产。
3、迪康百货的诉讼事由及诉讼请求
在迪康百货与鑫隆达公司关于承租重庆世贸中心大厦地下二层至地上八层共十层的合同履行过程中,鑫隆达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迪康百货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请求确认迪康百货与鑫隆达公司间的《商厦商业经营房产租赁合同》尚未生效;请求判令鑫隆达公司向迪康百货返还已收取的款项人民币12255.7万元;请求判令鑫隆达公司向迪康百货返还代为支付的装修款4674.43万元;请求判令鑫隆达公司向迪康百货支付违约金6400万元;请求判令鑫隆达公司向迪康百货支付代垫水电费270.11万元,代垫罚款5万元共计275.11万元。上述金额合计23605.24万元。请求判决鑫隆达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4、鑫隆达公司的反诉事由及反诉请求
迪康百货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鑫隆达公司提起反诉,并被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鑫隆达公司反诉请求如下:
请求依法确认反诉原告与第三人即本公司于2003年12月16日签订、由迪康百货承继的《商厦商业经营房产租赁合同》及《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附件五》、《附件六》、《附件七》、《附件八》、《附件九》、《附件十》、《附件十一》、《附件十二》共十三份协议已经被依法解除;请求依法判令反诉被告返还所占用的反诉原告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中区夫子池路的重庆世贸中心大厦的地下二层至地上八层共十层(含八层夹层)的房产及附属设施设备;请求判令反诉被告立即支付反诉原告逾期支付的第二部分预付租金应承担的违约金4250万元;请求依法判令反诉被告立即向反诉原告支付重庆世贸中心大厦的地下二层至地上八层共十层(含八层夹层)的房产物业管理费212.5万元,并承担逾期支付物业管理费的利息损失165112.5元;请求依法判令反诉被告偿还反诉原告代付的水电费890608.98元,垫付罚款7万元,并承担逾期支付上述费用造成的反诉原告资金占用损失132131元;请求依法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违约金6400万元;请求依法判令反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同时,鑫隆达公司申请追加本公司及成都人民百货连锁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
二、判决情况
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暂时无法判断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五、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起诉状》
2、《受理案件、预收诉讼费通知书》
3、《财产保全申请书》
特此公告。
成都人民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七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