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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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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9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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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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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2007年02月0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因基金合同提前终止而产生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获取基金管理费以及《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收入;

      (4)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和登记事宜;

      (5)自行承担基金注册登记工作、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6)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依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运营基金财产而产生的权利;

      (10)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1)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3)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四)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收益;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1)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2)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账户分别设账、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基金报告。

      (25)负责为基金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26)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托管费;

      

      (下转D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