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注册登记人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信银行。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5、本基金募集期限自2007年2月6日起至2007年3月6日止。
6、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挂牌,同时拥有上证所场内认购、申购、赎回和场外认购、申购、赎回两种交易方式。
场外认购通过本公司的直销网点、中信银行、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元证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邦证券”)等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场内认购通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具体名单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等场内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场内认购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7、投资者通过场外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按照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约定的为准,本基金直销网点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通过上证所认购时,每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且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且不超过99,999,900份基金单位。
8、投资者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利息折合成基金份额记入投资者账户,具体份额数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9、募集期内,投资者可以多次重复认购。认购资金一旦交付,不得撤销认购申请。销售网点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人的登记确认为准。
10、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行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的《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指定报刊和网站,包括本公司网站(www.galaxyassset.com)。
11、募集期内,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代销机构,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2、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21-35104688;800-820-0860;400-820-0860)、或各代销机构咨询电话了解认购事宜。
13、基金发起人可以视具体情况对于募集安排进行适当的调整。
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519666)。
2、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基金。
3、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4、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5、投资目标
在满足本金稳妥与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6、投资理念
通过谨慎地投资管理,追求投资收益最大化与投资本金稳妥的和谐统一。
7、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次级债、企业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回购和银行定期存单等,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债券类资产投资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为提高基金收益水平,本基金可以参与新股申购,但股票等权益类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于其它品种,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将其纳入到基金的投资范围。
8、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9、销售机构
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1)直销机构: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南京分公司。
(2)代销机构:中信银行、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销售服务业务的有资格的上证所会员。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10、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为2007年2月6日至2007年3月6日(如需延长,最长不超过自基金发售之日起的三个月)。
自2007年2月6日起,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到2007年3月6日,若本基金募集总份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总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数不少于200人,则本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备案手续后,可以宣告本基金合同生效;否则本基金将延长募集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自基金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届满,本基金不符合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本基金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通过注册登记机构返还基金认购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本基金的发售包括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两种方式。
2、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面向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
3、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为零。
4、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通过场外认购时,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0.01份基金份额,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取得的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例一:投资者认购本基金10,000.00元,假定认购期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数为:
认购份额=(10,000.00+5)/1.00=10,005.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10,005.00份基金份额。
5、场内认购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通过交易所(场内)认购时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上认购份额
认购利息结转份额=认购利息/挂牌价格
实得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利息结转份额
注1: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1份基金份额,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取得的收益归基金资产。
注2:认购期内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1.00元,挂牌价格为基金份额面值。
例:投资者通过交易所(场内)申请认购本基金10,000.00份,假定认购期利息为5元,则认购金额和实得认购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10000.00=10,000元
认购利息结转份额=5/1.00=5份
实得认购份额=10,000+5=10,005份
6、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认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通过直销中心首次认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通过上证所会员证券营业部认购时,每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且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且不超过99,999,900份基金单位。
三、场外开户与认购
(一)场外认购使用账户说明
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1、已有上海A股帐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办理帐户注册,即将已有的上海A股帐户或基金账户注册为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2、尚无上海A股帐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开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为其配发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对于配发的上海基金账户,投资者可持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提供的账户配号凭条,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打印上海基金账户卡。
3、已通过直销网点或代销机构办理过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拟通过其他代销机构或直销网点申报认购本基金的,须用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在新的代销机构或直销网点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
4、已通过直销网点或代销机构办理过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可在原处直接认购本基金。
(二)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已购买过银河基金管理公司其他开放式基金(银河银联系列基金、银河银泰理财分红基金、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者,其持有的由银河基金管理公司开立的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拥有多个上海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注册为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为了日后方便办理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建议投资者通过上证所认购、买卖上市开放式基金也只使用该注册账户。
3、对于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配发上海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为了日后方便办理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建议投资者通过上证所认购、买卖上市开放式基金也只使用配发的基金账户。
(三)直销网点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和认购的流程
1、本公司直销网点受理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开户(或账户注册)与认购申请。
2、受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及认购的时间:2007年2月6日至2007年3月6日(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9:30至16:00。
3、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申请材料:
个人投资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上海A股股东代码卡或基金账户代码卡(办理账户注册时需要);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人证或护照等);
(3)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4)指定银行的开户证明或储蓄存折复印件加上个人签名。
机构投资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上海A股股东代码卡或基金账户代码卡(办理账户注册时需要);
(2)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军人证或护照);
(5)加盖预留印鉴(公章、私章各一枚,如私章非法人代表,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的《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6)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7)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
(下转D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