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限制流通股股东补偿上海国之杰
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代付对价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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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偿概况
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在安信信托于2006年5月8日实施的股权分置改革中以重大资产置换的方式(折算成送股方式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付3.9股)代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了股改对价。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偿付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对价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7]44号)文件批准,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鞍钢集团鞍山矿业公司签订了《关于偿还代垫股份的协议》,该公司将其所持安信信托股份1,855,133股支付给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做为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安信信托股权分置改革中代其支付对价的补偿。
经中国人保控股公司批准,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人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签订了《股权分置改革对价补偿协议》,该公司将其所持安信信托股份927,566股支付给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做为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安信信托股权分置改革中代其支付对价的补偿。
1.1鞍钢集团鞍山矿业公司补偿情况
鞍钢集团鞍山矿业公司将其所持有的安信信托社会法人股4,122,518股,按每10股支付4.5股的比例(即1,855,133股)支付给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做为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安信信托股权分置改革中代其支付对价的补偿。
鞍钢集团鞍山矿业公司所剩余股份2,267,385股将在2007年5月8日上市流通。
1.2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鞍钢集团鞍山矿业公司
乙方: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2.1甲方将其所持有的安信信托社会法人股4,122,518股,按每10股支付4.5股的比例(即1,855,133股)支付给乙方,做为乙方在安信信托股权分置改革中代其支付对价的补偿。
1.2.2乙方承诺甲方所持股份(2,267,385股)限售期满后立即上市流通。
1.2.3甲方限售期是指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2.1中国人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补偿情况
中国人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将其持有的安信信托限售的法人股2,061,259股,按每10股拿出4.5股的比例(合计为927,566股) 支付给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安信信托股权分置改革中代甲方给付对价的补偿。
中国人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所持余股1,133,693股将在2007年5月8日流通。
2.2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中国人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
乙方: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2.1 甲方将其持有的安信信托限售的法人股2,061,259股,按每10股拿出4.5股的比例(合计为927,566股) 支付给乙方,作为乙方在安信信托股权分置改革中代甲方给付对价的补偿。
2.2.2 乙方负责办理甲方对价补偿后所持的全部余股1,133,693股在股改复牌一年后上市流通的相关手续,并保证在2007年5月8日之前委托安信信托办好上市流通申请。
二、 其他事宜
本次补偿股份合计为2,782,699股,占安信信托总股本的0.61%,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目前持有安信信托32.35%。本次股权转让后,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直接持有安信信托股权比例上升至32.96%,目前正在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本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