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头版
  • 2:环球财讯
  • 3:焦点
  • 4:财经要闻
  • 5:观点·评论
  • 6:时事·国内
  • 7:时事·海外
  • 8:时事·天下
  • A1:市 场
  • A2:股市
  • A3:海外股市
  • A4:金融
  • A5:金融·机构
  • A6:货币·债券
  • A8:期货
  • B1:公 司
  • B2:上市公司
  • B3:上市公司
  • B4:海外上市公司
  • B5:产业·公司
  • B6:产业·公司
  • B7:行业调查
  • B8:专版
  • C1:理财
  • C2:谈股论金
  • C3:个股查参厅
  • C4:操盘计划
  • C5:应时数据
  • C6:机构视点
  • C7:高手博客
  • C8:股民学校
  • D1:披 露
  • D2:信息大全
  • D3:信息大全
  • D4:信息披露
  • D5:信息披露
  • D6:信息披露
  • D7:信息披露
  • D8:信息披露
  • D9:信息披露
  • D10:信息披露
  • D11:信息披露
  • D12:信息披露
  • D13:信息披露
  • D14:信息披露
  • D15:信息披露
  • D16:信息披露
  • D17:信息披露
  • D18:信息披露
  • D19:信息披露
  • D20:信息披露
  • D21:信息披露
  • D22:信息披露
  • D23:信息披露
  • D24:信息披露
  •  
      2007 年 2 月 1 日
    前一天  后一天  
    按日期查找
    D10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pdf
     
     
      | D10版:信息披露
    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8621-38967758、fanwg@cnstock.com ) 。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2007年02月0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上接D9版)

      (3)依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依法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财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基金,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设证券账户、以基金名义开立资金账户等银行账户,严格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认真办理基金投资的证券的清算交割及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有关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15 年以上;

      (1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基金合同中规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除外);

      2、因无法满足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而终止基金;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与其他基金合并;

      6、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2、《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至少提前30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①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②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③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④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⑤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或独立中介机构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①亲自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的委托人总数合计不少于10人;

      ②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③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为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①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与公证机关或独立中介机构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③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④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⑤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现场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10天前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5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以通讯方式开会的通知后,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增加、减少或修改需由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①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6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②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于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二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或独立中介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②款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②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做出。决定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2、计票

      (1)现场开会

      ①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②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③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④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或独立中介机构予以公证或见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或独立中介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或见证。

      (八)公告时间与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刊登公告。

      除非本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分红条件且每份基金份额可分配收益超过0.001元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季度至少分配一次,每年最多分配12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5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基金份额;

      5、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7、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

      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公告。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的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投资交易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

      7、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5%的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定期的审计和监察稽核监督基金销售服务费的支出和使用情况,确保其用于约定的用途。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年费率为0.40%。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每日应支付的基金销售服务费=前一日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0.40%÷当年天数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上述第一条所述基金费用中第4-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当期列支或者根据具体情况计提和摊销。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次级债、企业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回购和银行定期存单等,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债券类资产投资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为提高基金收益水平,本基金可以参与新股申购,但股票等权益类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于其它品种,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将其纳入到基金的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同时保持基金资产良好的流动性。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下列规定: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家公司发行的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品种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5) 本基金债券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不超过5年(含5年);

      (6) 在全国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7)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8) 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因通过发行市场申购、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资产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15)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6) 基金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但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也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7)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本基金将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将从其规定。

      本基金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即基金管理人须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4)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2、本基金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1)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出具清算报告;

      (5)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出具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按前款(1)-(4)项规定依顺序清偿,在上一顺序权利人未得以清偿前,不分配给下一顺序权利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或调解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